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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

时间:2020-02-18 10:42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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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发布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全文如下: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公告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 第48号)、《北京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7〕40号)、《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 第11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9号)等规定,为做好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版名录”)中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对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应调整退出的排污单位,不再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实施时限

纳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的行业(附件1),未申领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2019年版名录”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2019年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2019年版名录”中除上述行业外的其他行业(附件2),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核发机关及申请程序

1.排污许可证申领

实施范围内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许可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签署《承诺书》,并向所在地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2.登记管理

实施范围内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确认填报内容后,系统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3.排污许可证变更

实施范围内排污单位向所在地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查阅网址:/xxgk2018/)等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填报变更事项,提交变更申请,并向所在地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特此公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10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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