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印发。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南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短板,加快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推动乡村振兴,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为抓手,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为载体,按照“统筹规划、梯次推进,政府推动、多元投入,部门协同、合力攻坚,建管并重、科学运维”的工作原则,生态为本,注重实效,适度超前,打造亮点,对全市涉农镇(街道)及所属行政村、新型农村社区实施生活污水治理。2020年年底前,全市43%以上的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务,村庄内污水横流、乱排乱倒情况基本消除,运维管护机制基本建立;2022年年底前,全市6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务;2025年年底前,全市90%以上的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县域实施方案。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依据本方案和《山东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编制大纲》有关要求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方案,衔接村庄规划,细化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市相关部门加强对县域实施方案编制、落实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分步稳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环境敏感区和污染严重地区后一般区域”的治理原则,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南水北调、小清河及其支流沿线村,黄河滩区外迁安置村,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美丽乡村、美丽村居建设省级试点村,以及旅游重点村、重点脱贫攻坚村等实施生活污水治理,对多项功能叠加的优先安排,分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三)有效衔接融合各项涉农重点工作。整合乡村振兴样板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黄河滩区外迁安置村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周边整治、南水北调汇水区域污染治理和小清河污染治理等重点工作的资源和资金,形成多部门协同推进、多渠道筹措资金、共同攻坚克难的工作合力。以乡村振兴样板村、污水连片治理示范区为引领,高标准打造一批示范工程,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治理模式与经验。
(四)建立健全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体系。鼓励以区县为基本单元,引进专业机构,实行绩效管理,确保污水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对建设小型微动力一体化设施或集中式污水站等工程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倡导区县采取EPC+O(设计、采购、施工和管养一体化)、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统一实施,实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智能化、集约化,降低建设及运维成本。对建设氧化塘、人工生态湿地或采用无维护成本的无动力设施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可由镇、村自行维护。2020年年底前,各区县政府基本建立管护运维机制,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服务队制度,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分散收集和转运,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思路。按照“因村制宜,分类施治,厂网同步,集中处理”的原则,对宜纳入城镇(或工业园区)污水管网的村庄,优先考虑将其纳入管网统一处理。对不能纳入城镇(或工业园区)污水管网的村庄,污水量大且易于统一收集的,应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利用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对居住相对分散、污水难以收集的山区村庄,可结合疏浚沟渠塘坝、改厕等处理生活污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需与村庄撤并搬迁、改厕规范升级、街巷道路硬化等工作相结合,避免出现反复挖掘道路的情况。
(二)治理模式。坚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简便适用的原则,选用成熟可靠、适合农村特点和实际的工艺技术,实现有害物质和污染成分有效清除降解。
1.对不能纳入城镇(或工业园区)污水管网的村庄,因村制宜采取不同方式处理:(1)对人口较少、居住分散、无法产生污水径流的村庄,鼓励利用房前屋后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等实现就地回用。(2)对有少量污水径流的村庄,鼓励对周边闲置的沟渠、库塘实施生态化改造,建设人工湿地或氧化塘,利用排水沟渠或管道系统收集、处理生活污水。(3)对污水产生量小的山区村庄和生态敏感区村庄,可分片建设污水收集池,将污水外运至污水厂处理。(4)对污水产生量5-50吨/日的村庄或多户聚居区,可整村或分组联户铺设少量污水管网和设置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如一体化净化槽、一体化净化槽+人工湿地等方式处理生活污水。(5)对社区、联村、中心村、镇驻地等生活污水产生规模大于50吨/日的,可建设低成本、易维护、高效率的一体化集中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
2.对镇街驻地及周边、工业园区内的村庄,具备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条件的,优先考虑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
3.对有拆迁计划但近期不能拆迁的村庄,可结合疏浚沟渠塘坝、垃圾卫生保洁等工作,采取非工程措施处理生活污水。
(三)排放标准与尾水利用。尾水利用需满足国家和省相应标准。对人口较为集中、能够产生污水径流的单村或联村,生活污水经人工湿地、氧化塘或小型一体化处理设备处理达标后,可通过农田林草灌溉、景观补水等方式就近回用。其中,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要求;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要求;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要求。确需排放的,应达到受纳水体相应污水排放有关要求。位于南水北调东线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村庄,原则上应结合村庄搬迁计划实施搬迁;暂时无法搬迁的,需对生活污水实施处理,不能达到相应水功能区划要求的,严禁外排。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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