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措施
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
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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