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持续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推动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年平均浓度分别由 2015 年的 3.9 毫克/升、0.76 毫克/升下降至 3.4 毫克/升、0.49 毫克/升。
实施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在滇池、洱海等重点湖泊开展专项综合督导。推进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六河五湖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总体方案》。
优先保护良好水体。截至 2018 年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发现的 6251 个环境问题,整改完成 6242 个。
推进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和污染源周边区域地下水环境状况,动态更新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污染源清单数据库 。
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提出的 2018 年工作目标已基本实现。36 个重点城市黑臭水体涉及的 101 个国控断面中,I-Ⅲ类水质比例同比提高 3 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同比下降 4.9 个百分点。
5.继续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海洋污染综合治理。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开展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印发《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监管。划定 11 个沿海省份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将全国约 30%的近岸海域和 37%的大陆岸线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严控新增围填海造地,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开展“湾长制”试点。健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推进海洋垃圾(微塑料)污染防治和专项监测。开展“碧海”专项执法行动。
6.扎实开展土壤污染防治
夯实土壤环境管理基础。完成 55.8 万个点位、69.8 万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8 个省份初步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省会城市基本建立污染地块名录,212 个地级城市建立并公开污染地块名录。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在江苏、河南、湖南等省6个县整县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在湖南、河南、广东推进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分工作。
强化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各省(区、市)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在江苏、河南、湖南等省 6 个县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试点。
7.稳步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完善水污染治理基础设施。截至 2018 年底,全国涉及废水排放的 2411 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有 2357 家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 2348 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基本完成造纸、焦化、氮肥企业的达标排放改造。实施自动监测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烟气排放达标率大幅提升。
开展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发布 18 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全面完成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工作,约 2.8 万家企业编制完成自行监测方案。
8.有效防范和降低生态环境风险
完善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体系。初步建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制度,7 万多家企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印发《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组织开展绘制长江经济带环境风险地图试点。
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印发《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控制的意见》。截至 2018 年底,全国共排查确认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 13897 家。各省份制定重金属污染防控方案,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
提高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监管水平。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全面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夯实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基础。印发《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 年)、《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完成全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
9.持续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推进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完成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本底调查评估试点,初步构建全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和数据平台。
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出台《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退耕还林还草 3978.7 万亩,退牧还草 1.15亿亩。完成防沙治沙任务 663 万公顷。
推进生态修复治理。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河湖地下水生态补水试点河段 80%的地下水监测站点水位回升。新增封禁保护区 35 个。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4.08平方米。
管护重点生态区域。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完成中幼林抚育 6575 万亩。保护草原生态系统,落实禁牧面积 8000 万公顷、草畜平衡面积 1.7 亿公顷。开展两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实施生态补偿。制定《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推动新安江等流域上下游相关省份签署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
10.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健全法治体系。对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提出修正案。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
强化源头预防。完成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三大区域战略环评。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截至 2018 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78 件,审结 98 件。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国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3113 件,审结 2247 件。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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