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共同关注:农村供水核心十问及制度方向

时间:2020-04-09 11:09

来源:E20供水研究中心

作者:易座城

评论(0

导读:近年来,为解决农村供水安全,打赢扶贫攻坚战,同时也为了推动城乡供水统筹发展,各地陆续将《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调整为《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如福建、海南,而江苏、陕西则更早,在10年前就发布了《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也有一些省份,则推出了《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更加精细明确。笔者近日梳理了甘肃、福建、黑龙江、江苏、山东等11个省份的相关条例及管理办法,包括《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从中总结了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10个核心问题,以及对应的从现有制度支撑角度的答案,以供业内相关主体交流参考。

01 什么是农村供水,怎么界定?

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农村集中供水,指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上一万人以下或者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下的,未达到城镇供水标准的农村供水。农村分散供水指不具备集中供水条件的农村地区通过泉水、地下水等分散式水源供水。

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等设施。

以上说明摘自于福建、甘肃山东和黑龙江等省市的城乡供水或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各地对农村供水的定义基本上相同,根据水源情况,细节表述可能略有不同。

02 农村供水的责任主体是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城乡供水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主体。当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应当同时开展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协调等相关工作。

可以清晰地看到,县级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

03 农村供水设施的资金从哪里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与改造的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资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投劳建设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鼓励社会各方投资、捐资兴建乡村集中供水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延伸,解决农村饮水,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农村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社会融资、群众筹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04 农村供水设施的所有权归谁?

政府投资建设的,归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归投资者所有;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投资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政府补助、用水户筹资投劳建设,由一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使用的,归集体所有。

乡村集中供水设施产权属投资人所有。

05 日常的维护管理应该由谁负责?费用谁来出?

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实施农村饮用水供水具体管理工作。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组织对农村供水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政府投资的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其维护、管理费在水费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社会投资、捐资的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由投资建设主体确定运行和维护方式。

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日常管护和维修。

以一个行政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农村合作组织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和维护。水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生活饮用水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卫生知识的培训。

结算水表及结算水表至取水口的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农村供水设施的维护。结算水表至用水龙头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农村公共供水运维管理倡导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明确经营管理主体。鼓励专业化供水单位投资运营管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06 农水供水工程能享受哪些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征收、划拨或者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等方式,确保土地供应。

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应当优先保障,其价格按照国家和各省有关规定予以优惠;

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实际水量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取水,依法免征水资源费;

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水质的监测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包括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到增值税、所得税等。

12

编辑:徐冰冰

0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0人参与 | 0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17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