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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价格新政解读:两大亮点与四点思考

时间:2020-04-13 09:0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易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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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清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相关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这有利于促进公用事业企业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理顺价费关系,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不断提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产品和基本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权责对等。科学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责关系,实现主体明确、价费清晰、权责相符。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明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等主体责任,促进公用事业属性合理定位和成本合理分担。

二是坚持清费顺价。坚决清理取消各种形式的不合理收费。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主要通过供应价格得到补偿。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调价不到位的部分由地方政府予以补贴。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既要抓紧解决公用事业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持续深化行业管理体制、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促进公用事业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是坚持稳步推进。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承受能力,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公平、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关系,因地制宜,提质增效,实现多赢,稳慎推进,以改革促发展,务求实效。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不合理收费全部取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补贴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三、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重点围绕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以及转供收费等,加快加大清理步伐和力度,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以下收费一律取消。

(一)供水环节收费。取消各地供水企业及其所属安装工程公司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取消连接到公共供水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计入供水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付给供水企业。今后除国家政策规定外,供水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安装工程公司在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基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对电力用户自建线路实现双回路供电、符合电网接入条件的,取消高可靠性供电费。今后除国家政策规定外,供电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已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表具更换费等。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成本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环节收费。取消供暖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等类似名目费用。今后供暖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建筑区划红线以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暖管网移交供暖企业的,相关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暖企业承担,纳入供暖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用户单独收费。

(五)其他各类收费。取消政府部门、相关机构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对计量装置强制检定相关收费,检定费用由政府部门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委托相关机构和企业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取消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向用户加收的任何额外费用。

今后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用户侧产权分界点以外的管网,已由政府承担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的,不得再向用户收费。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四、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推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定价机制,不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价格制定的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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