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近两年内未发生环境突发事件;
(四)在同行业中污染防治水平较高,生产工艺较为先进。
涉及生活垃圾集中焚烧、危险废物(含医废)集中处置、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集聚区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企业或项目,分布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的化工、造纸企业或项目,及近三年内存在污染环境犯罪记录的企业,均不得编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或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帮扶指导,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编入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企业或项目不停产、不限产、不检查、不打扰,保障企业正常生产、项目正常运转。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或项目:
(一)环境违法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对因疫情影响而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二)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企业,切实维护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对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和环境公共利益、有主观恶意的偷排偷放行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的,通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与司法的联动,加大惩处力度。
第五章 监督执法方式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运用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采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对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或项目开展非现场检查,将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或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正面清单内不同的企业或项目的类型,采用不同的监督执法方式: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第(五)项的企业或项目,在清单实行期间被“双随机”抽查到的,可免于现场执法检查。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的企业,可以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的一般监管对象,减少其现场抽查频次,并以非现场执法方式为主接受执法监管。
第二十一条 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正面清单内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鼓励正面清单内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参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第二十二条 正面清单内的企业或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地方生态环境局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一)涉嫌环境违法被媒体曝光,中央、省级领导批示、群众信访举报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经非现场监管发现环境违法线索的;
(四)其他应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的情形。
正面清单企业的相关违法信息要纳入本省环境信用评价平台,并与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互共享。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发现地方生态环境局存在不及时开展正面清单工作、在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内企业、项目监管失察等情形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地方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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