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供水价格调整需要平衡政府和公众的关系。
傅涛曾在《水价二十讲》中提出一个十分精辟的“支点理论”:当企业绩效作为支点时,政府支付和用户支付分别位于天平的两端。一方的少付必然以另一方的多付为前提。现实情况中,政府、自来水公司、市民的三元关系错位,时而企业支付多,时而政府财政支持多,但在水价问题上无论哪一方负担过多都会导致整个体系的失衡,使得供水公共服务的效率降低。
供水价格,本质上是在调节政府、供水企业、公众之间的边界和关系。那么水价改革其实有助于厘清三方各自的角色:政府加强履行对供水服务的监管职责、保障服务效果,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用户也可接受因服务提升而带来的合理水价变化。三方达到一个默契的平衡点。
此外,三方的责权利也需要更加清晰。比如一些城市在供水基础设施建设中政府和企业投入的分担机制不够清晰,过于依赖水价调整消化投入,如果财政投入或补贴缺位,将会大大加重企业和公众的负担;一些不能进入价格的成本,也需要政府给予供水企业合理的补贴。再比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问题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使得二次供水改造接管推进缓慢,企业在面对二次供水问题时踟蹰不前。
其二,供水价格制定需要平衡居民与非居民的关系。
各类用户用水量加权计算后得出的综合水价,对供水企业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当综合水价作为支点时,天平的两端分别是居民和非居民,“一方的少付必然以另一方的多付为前提”同样成立。按照发改委2018年出台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要求,“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对于供水企业而言,其盈利点将更多地转向特种用水和非居民用水。这是属于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平衡。
其三,供水价格制定需要平衡普通用户和低收入群体或产业发展扶持对象的关系。
因为供水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收取水费必须考虑对低收入人群的保障,在本次《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订中也提到政府会把这一部分减免的水费补贴给供水企业。另外,一些地区为促进产业发展,或是像此次疫情后为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多地都采取临时下调非居民供水价格,建议地方政府给予供水企业一定的补贴支持或政策优惠。
其四,供水价格需要平衡基础服务和个性化增值服务之间的关系。
傅涛认为,供水行业的服务属性需要强化,供水价格应该是供水质量和供水服务的对价。供水服务应包含基础服务和个性化增值服务。好比铁路有普快和高铁之分,公路有国道和高速公路之分,飞机有经济舱和公务舱之分,供水服务也要努力往这个方向寻求突破。即使在总体服务上很难做出整体突破,在供水单元上也可以做专业化、外部化的尝试,打破固定思维和属地限制,比如入户设备保修业务、区域热线服务中心、智能服务租赁等。
这层含义在《规范水电气暖收费》中也有所体现,“对供水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器具前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等,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和清单管理,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因此,对于供水企业来说,可以在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间找到平衡,提升企业的经营水平。
傅涛补充,在“后疫情时代”,供水作为最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之一,其卫生安全保障显得更加重要,需要进一步提升供水安全的稳定性和保障能力、提升供水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在“新基建”的发展机遇下,在智慧化转型升级的要求下,供水需要更多的重视和投入。
结语:
希望基于以上几点共识性建议,本次的政策修订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给优化营商环境和供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更多的助力。线上研讨会的成果,我们正在汇总整理中,之后将以参与方共同的名义一起提交给国家发改委。对于三份价格政策,如果供水企业还有补充反馈的意见和建议,欢迎联系E20供水研究中心。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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