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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报批稿)

时间:2020-05-12 13:02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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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3地埋形式应优先采用全地埋双层加盖和半地埋双层加盖形式。

  4.1.4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处应布置环保标志牌。

  4.1.5 应采用分层布局形式,在竖向布局上可分为水处理构筑物层、设备操作层和地面层。

  4.1.6在满足污水处理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整体设计应紧凑合理,地面层与地下厂区应做好衔接。

  4.2 构(建)筑物布置

  4.2.1结构柱网的布局应结合工艺设备、构筑物,宜结合导流渠、隔墙进行设置,确定独立柱的设置数量,并宜结合上部构(建)筑物设置。

  4.2.2污水处理构筑物宜共壁布置,构筑物之间宜采用渠道连接,减少水头损失和占地。

  4.2.3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生产附属用房宜与污水处理构筑物叠合布置,节约用地。

  4.2.4 鼓风机房宜布置在生物反应池池顶,污泥脱水机房宜布置在车行道与地下厂区人防区,加药间宜靠近车行道,并布置上料接口,药剂储存装置宜放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并配置泄流和冲洗装置。

  4.2.5应将管线、电缆等集中布置,宜布置在构筑物间隙,管线布置应符合本导则第7.1节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规定。

  4.2.6高压配电间、管理用房和中央控制室宜放置在地下箱体以外。

  4.2.7应避免采用火灾危险性甲类、乙类的处理工艺及设备,当必须选择有关工艺及设备时,应布置在地下箱体以外。

  4.2.8分期建设的地埋式应预留远期扩建地下通道接口。

  4.2.9 当所使用药品的危险性等级属于甲类或乙类时,应将其独立置放于专用房间,且不应放置于地下。专用房间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主交通道路,并设置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形式。

  4.3 交通组织

  4.3.1地面层道路设计建设应与城市道路相协调。

  4.3.2地面层至地下厂区车行道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且出入口分别设计、互不干扰。

  4.3.3地面层与地下厂区连接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0.08,最小净高不宜低于4.0 m。

  4.3.4当对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地面层进行综合利用时,其出入口应与污水厂出入口完全分开,并有效隔离。

  5 地下厂区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地下厂区内构筑物应结合实际环境影响,工艺要求,操作维护及安全防护等因素加设盖板。

  5.1.2 地下厂区内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5.1.3格栅、污泥脱水机、尾水泵房等大型设备应在顶板处设置吊装孔,吊装孔应靠近地面层道路并做好防水等防护措施。

  5.1.4 池或滤池应设计起吊装置,上部空间高度应满足设备、膜组器和滤料吊装起吊要求。

  5.2 进水单元

  5.2.1进水泵站的总装机流量应按纳管范围内的雨季流量确定。

  5.2.2 进水单元设计时应考虑进水量的限流措施和应急超越措施。

  5.2.3进水方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泵站提升泵输送进水模式,设置断电缓闭阀门,与提升泵实现联动;同时阀门宜采用电动和液压机械双驱动方式;

  2 采用重力流进水的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单元应设置进水速闭闸门和电动闸门双重安全保障措施。

  5.3 预处理

  5.3.1 宜设置粗格栅、细格栅、超细格栅等多道格栅;当选用MBR工艺时,应明确超细格栅间隙参数。

  5.3.2沉砂池的设计应结合进水含砂特征,强化除砂效果。应采用高效除砂设备,加强对0.1 mm~0.2 mm粒径大小砂粒的去除。

  5.3.3沉砂池排砂方式宜采用砂泵或空气提升泵排砂,应选择大通道、不易堵塞的设备。

  5.3.4宜建立收集砂水分离设备、压榨设备等产生废水的废水泵房,选择不易堵塞的水泵,并宜根据实际情况放大选型。

  5.4 生物处理

  5.4.1生物反应池顶板宜设置用于观察、取样及检修的孔洞,孔洞盖板应选用热浸锌钢、玻璃钢等防腐材质。

  5.4.2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采用单层或双层矩形二次沉淀池。矩形二次沉淀池宜采用配水孔布水,配水孔大小、过孔流速、间距宜根据试验资料确定。

  5.4.3当采用膜生物反应器时,膜池宽度的确定应考虑结构柱网间距及膜组器尺寸。

  5.4.4膜池应设计起吊装置,上部空间高度应满足设备和滤料吊装起吊要求,起吊重量应按湿重考虑,吊车轨道的布设应根据柱网布置、膜组器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

  5.4.5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鼓风曝气系统的曝气器,应选用充氧性能高、布气均匀、阻力小、不易堵塞、耐腐蚀、操作管理及维修方便的产品,宜采用吊装形式进行安装。

  5.4.6 使用MBR等膜过滤处理工艺宜设置膜组器离线清洗平台。

  5.5 深度处理

  5.5.1当采用混凝沉淀工艺作为深度处理工艺时,宜采用高效沉淀工艺。

  5.5.2 尾水排放管路较长的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宜采用次氯酸钠消毒。

  5.5.3 反洗气量大及反硝化工艺的滤池宜加强通风换气。

  5.6 污泥处理

  5.6.1污泥处理处置应根据污水专项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处理过程应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产生,工艺选择应符合本导则第3.0.3条的规定。

  5.6.2污泥的浓缩脱水应在地下厂区内进行,宜采用一体化设备处理。

  5.6.3宜采用污泥料仓贮存脱水污泥,使用污泥柱塞泵输送污泥。

  5.7 尾水再生利用

  5.7.1 再生水用途主要包括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城市杂用水等,具体利用方式和水质指标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7.2气压给水设备应根据泵坑液位信号以及回用水系统压力信号综合控制水泵启停,并采用先开先停、先停先开的方式轮换运行。

  5.7.3 当尾水排放管路较长时,宜在管路上增加若干中水回用接口。

  5.8 地下箱体结构

  5.8.1地下箱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结构设计安全等级应按一级执行。地埋式城镇污水处理厂地下箱体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5.8.2地下箱体设备荷载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生产厂家提供的荷载参数取值;

  2楼梯均布活荷载不宜小于3.5 kN/m2;

  3 汽车活荷载应按等效均布荷载计算;

  4水位不急剧变化的水压力按永久荷载考虑,水位急剧变化的水压力按可变荷载考虑。

  5.8.3地下箱体应考虑抗浮设计。

  5.8.4当进行地下箱体受力计算时,屋面种植土覆土重度宜取30 kN/m2,抗浮计算时,宜取15 kN/m2~16kN/m2,地下箱体外墙侧向土压力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设计规范》GB 50069的规定。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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