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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发布 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0-05-28 15:22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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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进一步减排增容需求分析

  6.5.1 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分析

  6.5.1.1 可参照 HJ 945.2 相关规定,分别针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进行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分析,测算出标准实施带来的污染物减排量。

  6.5.1.2 根据流域污染源排放量调查结果,结合标准实施带来的污染物减排量,计算得出流域污染源预期排放量。

  6.5.2 流域允许排放量测算

  6.5.2.1 参照 HJ 2.3 中相关计算方法,采用适用的模型方法建立污染负荷与受纳水体水质的响应关系,计算流域理论允许排放量。

  6.5.2.2 应设置一定的安全余量,计算得到流域允许排放量。安全余量可采用模型不确定性分析方法加以确定,也可根据管理需求设置一定比例(通常为 5%~10%)的污染物分配总量作为安全余量。

  6.5.2.3 将 6.5.1.2 中计算得到的流域污染源预期排放量与流域允许排放量进行比较,满足允许排放量要求的,实施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有效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不满足允许排放量要求的,还需进一步开展污染减排、再生水利用和生态增容等分析,提出措施要求。

  6.5.3 污染减排和生态增容分析与措施要求

  6.5.3.1 通过排污许可制实施,进一步收严点源许可排放量的可行性分析。

  6.5.3.2 加强流域内非点源污染防治并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可行性分析和措施要求建议。

  6.5.3.3 通过开展再生水利用、保障生态流量、建设人工湿地、设置缓冲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增加环境水体容量的可行性分析和措施要求建议。

  07标准文本结构与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

  7.1 标准文本结构

  7.1.1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本结构参照 HJ 945.2 中相关规定进行编写。

  7.2 编制说明主要内容

  7.2.1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说明参照 HJ 945.2 中相关规定进行编写,同时还应对7.2.2-7.2.4 的内容进行重点说明。

  7.2.2 适用范围

  7.2.2.1 应明确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的行政区域范围,说明流域和区域确定的基本依据。

  7.2.2.2 应明确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管控的污染物项目,可仅管控流域水质超标污染物和存在超标风险的污染物,还可管控其他特征污染物。应说明管控项目选择确定的基本考虑。

  7.2.2.3 应明确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管控的行业、工艺、产品、规模范围,可仅管控重点污染源,还可管控一般污染源,说明管控对象确定的基本依据。

  7.2.3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2.3.1 流域水环境状况分析和区分不同区域管控的依据。应结合水系、流域水功能要求等,说明区分不同区域管控的理由,对于设立缓冲带的,应说明缓冲带设置和范围确定的依据。应给出水环境状况分析过程,主要分析水质超标污染物、存在超标风险的污染物,以及其他特征污染物的识别依据。

  7.2.3.2 根据各类污染源减排潜力分析与重点污染源确定。应给出各类污染源排放现状调查结果、污染防治技术应用现状分析、相关规划和国内外行业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及管控措施等基础信息,列明减排潜力分析过程和确定重点污染源的依据。

  7.2.3.3 确定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排放限值。应说明采用的计算方法、基础数据调查确定情况和计算过程。

  7.2.3.4 对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排放限值开展技术经济论证。应明确各类点源,特别是重点污染源,达到排放限值的达标技术路线和经济成本效益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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