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井是污水由重力流转向真空流的过渡装置,通常设置于各单体建筑附近,视具体情况每栋建筑可设置1个或多个。收集井的上方设真空启动装置,通过井内污水液位控制真空阀开启。收集井常见结构如图1所示。
真空启动装置是系统的起端设备,是决定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的关键部分,目前使用较多的是气压感应控制,即通过真空界面阀的启闭控制空气的进入。
真空排水管道一般按段敷设成波浪形或锯齿状,以便汇集部分污水,用作产生真空时所需的水封。污水在真空管道中分段接力输送,最终到达排放点。真空干管布置如图2所示。
4.4 污水处理系统
I 分户处理设施
4.4.1根据排水要求,分户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374的工艺路线选择。
4.4.2 化粪池宜用于使用水厕的场合。
4.4.3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下游且便于清掏的位置。
4.4.4化粪池可每户单独设置,也可相邻几户集中设置。
【条文说明】单门独户的住户可每户单独设置在庭院内。相邻住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设置,其优点是有利于节约土地,管理方便。
4.4.5化粪池应设在室外,其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如受条件限制设置于机动车道下时,池顶和池壁应按机动车荷载核算。
【条文说明】为满足环境卫生的要求,规定化粪池应设在室外。为确保不影响建筑物基础,其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或池基础外缘与建筑物基础外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两者基础底高差的两倍。
4.4.6化粪池和饮用水井等取水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4.4.7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进行防渗漏处理。
【条文说明】为防止污染地下水,应防止渗漏。
4.4.8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粪池的有效深度不宜小于1.3m,宽度不宜小于 0.75m,长度不宜小于1.0m,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宜小于1.0m。
2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50%,第二格和第三格宜分别为总容量的25%。
3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
4化粪池进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并应与进水管和出水管相连。
5化粪池进出水口处应设置浮渣挡板。
6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条文说明】三格化粪池中各格容量与总容量的比值和设置挡板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规定不同,这是根据江苏省经验作的修改。
4.4.9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宜按下列公式计算:
4.4.10 一体化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可每户单独设置,也可相邻几户集中设置。
4.4.11 采用人工湿地、稳定塘等生态工艺的,应符合本标准3.5中的规定;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为主的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374的规定。
【条文说明】如分户处理采用人工湿地、稳定塘等生态工艺,可参考本标准3.5节中规定的人工湿地、稳定塘等工艺的设计参数。如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为主的工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374的容积负荷进行设计。
II 村集中处理设施
4.4.12 集中污水处理站的选址,应符合村庄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便于污水收集和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2 应远离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3应位于当地村民聚居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与村庄建筑物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100m,否则应具有卫生隔离措施。
5宜位于地势较低的地方,但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和防洪排涝能力。
6节约用地,应优先利用闲置的土地。
7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4.4.13 村集中污水处理站宜设置调节池,调节池的容积可根据实际污水量和水质的变化进行计算和校核,应不小于0.5d设计水量。
4.4.14 村集中污水处理站应根据污水来源、水量和水质、用地、排放标准、经济条件和运维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处理工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4.4.15 应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环境功能区的相关要求设置污水处理终端排放口,尾水宜利用村庄周边沟渠、水塘、土地等途径进一步净化后排入受纳水体。
4.4.16 村集中处理可采用生物转盘、生物滤池和生物接触氧化技术,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用氧化沟、活性污泥法等工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374的负荷进行设计。
4.4.17 村集中处理可采用稳定塘和人工湿地处理工艺,应按照本标准3.5节的要求执行。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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