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近日,水利部水资源司以“资源保函【2004】21号”向各流域管理机构转发了黄委“关于制定乌梁素海退水调度预案的函”,充分肯定了黄委在“6•26”乌梁素海总排干水污染事件中依法履行黄河水资源保护职责所采取的正确举措,建议其他流域机构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予以参考。
2004年6月25日,由于乌拉特前旗的化工和造纸企业排污,导致积存在乌梁素海总排干约23.5 km渠道内的污水随着退水集中下泄进入黄河,造成黄河三湖河口至万家寨库区400多km长的河段水质严重污染,前后历时14天,对沿岸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工农业生产用水和水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影响,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杜绝此类突发事件的再次发生,保证黄河供水安全,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于8月24日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下发了“关于制定乌梁素海退水调度预案的函”(黄水调【2004】28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针对乌梁素海总排干退水入黄存在的水质严重超标问题,制定乌梁素海退水调度预案,并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乌梁素海及总排干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黄委备案。
据悉,这是新水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流域管理机构首次要求有关省(区)水利厅提出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依法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徐河)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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