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各类小区内排水管网管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主要规定了市政排水设施的管理。《条例》扩大了政府排水管理范围。一方面,对部分产权不清晰且历史遗留问题严重的区域,各区可以统筹组织进行改造(第12条)。另一方面,我市已出台《深圳市排水管理进小区实施方案》,明确建筑小区(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商住混合等小区)内的单元出户井及下游的共用雨水、污水管道和检查井(不含地下车库)由各区政府委托专业排水运行单位管养,有关设施的产权关系不变,管养经费由政府补贴。《条例》通过立法确认了排水管理进小区的做法,并明确了建筑小区业主、物业公司和专业排水运行单位的责任分工(第35条、第36条)。
(七)明晰排水设施运行管理主体和管理要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没有明确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确定、维护内容、考核管理等。《条例》对各类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的确定、运营管理、信息公开、应急预案、监督考核以及各种禁止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并就市政排水设施拆除改动审批、废弃管线安全处置、安全防护范围划定做了相应规定,要求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借助市场力量,保证排水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管工作需要(第35条至第47条)。
(八)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核定范围。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出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除市政排水设施外,我市建筑小区自建的共用管网也交由专业排水运行单位统一管理,经费由财政保障。考虑财政负担和权利义务一致性等因素,有必要将污水收集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核定范围。为此,《条例》作了变通性规定,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的原则由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32条)。
(九)针对违法行为设定限制性措施。为加强对排水行为的管理,《条例》参照了《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排水户向排水管网排水;在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情形下,要求供水企业或者其他供水单位向排水户限制供水等措施(第46条)。
(十)细化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此前提下,《条例》沿袭了《深圳市排水条例》有关规定并参照了上海、广州、苏州、杭州等地做法,明确安全防护区范围根据管径大小,原则上为管道两侧5米或1.5米以内(第42条),并细化了安全防护区的管理规范。同时从实际出发,将在安全防护区内作业需制定排水设施保护方案的情形限定为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施工作业及进行人工降水的七类情形(第44条第2款);明确在安全防护区范围内可以进行道路养护等作业,要求施工单位与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建立联动机制(第44条第3款)。《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草案)》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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