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水网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对探索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改善交通运输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项目,主要包括:
(一)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中整改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奖励支持,用于问题整改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
(二)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具体包括:船舶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化学品洗舱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等船舶污染治理项目,尾矿库污染治理项目,合规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和应急管理设施建设项目等。
(三)绿色发展示范工程。支持地方实施区域生态环境系统性 — 5 — 保护修复工程及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系统工程。
(四)沿江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具体包括:控污截污、溢流污染控制、雨水面源污染处理、内源治理等建设项目和雨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五)绿色交通项目。
(六)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修订印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
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基础规〔2020〕1048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取得实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7月1日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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