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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环境规范化管理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0-08-04 14:05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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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执行

  1.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完成排污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各类环境信息真实有效,不得瞒报或谎报。

  2.排污企业应按照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确保排污

  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企业排污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排污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以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4.排污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应确保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规定得到良好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超过3年的记录应当扫描转为电子存档。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②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③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④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3)排污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4)重点排污企业应及时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5)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6)排污企业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7)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四)环境保护税缴纳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税,并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企业应当知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六、污染防治管理

  (一)生产车间

  1.企业办公楼门口应当悬挂整体平面布置图,标示出生产车间、办公楼、锅炉房、固废仓库、废水及废气治理设施等位置,以及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回用水、清下水管道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以及生产废气排放口位置。

  2.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应当落实防腐防渗保护措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车间内废水需分类收集的,应当分类收集并进行类别及流向标识;对产生废水的生产工艺,应当在进水端和出水端分别装有水表流量计;对废水收集管明管明渠,应当落实无杂物覆盖。

  3.产生废气的车间应当落实完善的收集处理设施。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对需要密闭车间进行密闭,不得设置排气扇,生产时不得开启门窗,车间要做到负压效果。对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应当对相关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提出对监控设备运行管理要求、信息传输检查要求等内容,以保证监控设备稳定运行,监测数据有效传输。具体包括:规范建设在线监测站房,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维护;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对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运营单位日常运维情况进行

  监督;提出在线设备故障时手工监测数据上报的管理要求;对监控数据传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数据应及时报告,查找原因,并实施整改。

  同时,还应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必须安排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专人专职负责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

  2.根据国家及地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相关制度规范,制定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3.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擅自修改设备参数和数据;

  4.严禁擅自闲置或停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将在线监测(监控)系统作为污染治理设施其中一部分进行管理;

  5.做好日常运行维护台帐记录,包括日常数据台帐记录、日常维护台帐记录和设备故障台帐记录。如发现数据异常或设施故障,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尽快查明原因,实施修复。

  6.在线监测(监控)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等标牌。

  (三)废水污染防治

  企业应建立废水管理制度,明确废水管理的部门与责任人。明确废水排放的目标指标,建立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管理台账,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现场管理,除被允许的情况外,应实现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清下水 “三水”分开,规范收集、运

  营和排放,定期监测废水排放情况,对照相关排放标准做合规性评价,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同时,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持废水处理场所整洁,废水处理场所内不得从事与废水处理无关的加工作业或作为仓库。除必要的备用件和维修工具、检测工具外,与废水处理无关的杂物、软管和消防水带、潜水泵等必须清除,拆除与废水处理无关的管道;

  2.厌氧池等易产生臭气或异味的池体应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以减少臭气或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规范化排放口,并安装排放口标志牌;

  4.有条件的企业或明确要求设置废水检测化验室的企业,应配置排污许可证列明许可排放污染物相对应污染物的检测设备,并对废水进行检测;

  5.在废水处理场所应悬挂环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污染治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及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标牌;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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