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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0-09-27 13:37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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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近日征求意见,导则旨在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体系建设,形成责任到人的精细化管理模式,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温州市、绍兴市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维管理导则编制计划的通知》(浙建村函〔2020〕153号)要求,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承担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导则》已完成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征求各地意见,请于10月8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编制单位。

  联系人:张淳 联系电话:0572-6037233

  传真:0572-6022480 邮箱:78687548@QQ.com

  地址:湖州市长兴县明珠路689号3楼310室

  附件: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导则

  前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体系建设,形成责任到人的精细化管理模式,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规范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要求,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为首次发布。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导则主编单位: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村镇建设与发展研究会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王未罗、朱伟、张淳、徐夏俊、厉兴、徐超明、潘泉涌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

  1 总则

  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体系建设,形成责任到人的精细化管理模式,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

  1.0.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站长制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术语

  2.0.1 站长 Station master

  是指承担辖区范围内相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共分县级站长、镇级站长和村级站长三类。

  2.0.2 站长制 Stationmaster system

  是指通过设立县、镇、村三级站长,明确各级站长工作职责,对一定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管理,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管理制度。

  2.0.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是指通过建设、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并实施运维管理,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规范化处置的一系列活动与行为。

  3 基本规定

  3.0.1县级站长宜由联系乡镇(街道、园区)的县领导担任。

  3.0.2 镇级站长应由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分管领导或及以上领导担任。

  3.0.3 村级站长应由所在行政村(居)委会负责人担任。

  3.0.4 县“站长制”管理办公室宜设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宜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科室人员组成。

  4 职责设定

  4.1 县“站长制”管理办公室

  主要负责实施站长制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制定实施站长制的具体管理规定;按照规定受理站长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运维机构落实处理;建立各级站长制名单及管理信息系统,具体承担各级站长履行职责的监督和考核;为各级站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落实县级站长工作要求。

  4.2 县级站长

  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所联系乡镇(街道、园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具体任务的落实,督促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各级站长上报的问题。

  4.3 镇级站长

  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本乡镇(街道、园区)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具体任务的落实,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协调和督促巡查发现的问题,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4.4 村级站长

  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本行政村辖区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具体任务的落实,在村(居)民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协调和督促巡查发现的问题,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5 工作机制

  5.1 督导巡查

  5.1.1 县级站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镇级站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村级站长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

  5.1.2 县级站长应开展重点督导,内容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落实,履行站长职责,“站长制”管理方案和年度目标任务落实等。镇、村级站长应开展全面巡查,内容包括第三方运维单位运维质量和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并建立巡查记录台账,就巡查地点、巡查时间、发现问题、处理方式等信息做好记录。

  5.1.3针对巡查结果,村级站长及时上报镇级站长,镇级站长及时上报县“站长制”管理办公室。

  5.2 工作例会

  县级站长每半年召集一次会议,镇级站长每季度召集一次会议,总结“站长制”工作阶段性成效和不足,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重点和难点问题。

  5.3 考核

  建立考核制度,结合“站长制”各项具体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对“站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5.4 宣传培训

  5.4.1县“站长制”管理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5.4.2 各级站长每年应至少组织培训一次,培训内容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相关政策及专业技术,培训可由县“站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或由各乡镇(街道、园区)自行组织开展。

  5.4.3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站长制”工作,在终端站点显要位置设置“站长制”公示牌,公布站点服务范围、站长姓名、职责和举报电话,站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5.5 问题处理

  5.5.1村级站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采取措施落实解决,对于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镇级站长。镇级站长对发现或接到反映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县级站长或县“站长制”管理办公室研究解决。

  5.5.2各级站长要对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解决到位。

  5.6 应急处置

  各级站长应在充分考虑本级职责的前提下,做好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状况,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6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导则。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

  《浙江省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导则(试行)》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33/T1196-2020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DB33/T1199-2020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导则》

  8 本导则用词说明

  8.0.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8.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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