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黄烈坚、徐涛、曹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陈斌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9月2日
关于对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江西绿巨人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2016-2018年大量更改银行流水对手方名称、摘要、明细账记录;未完整披露关联方及其贷款走账、资金拆借等资金往来情况;会计基础及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材料采购验收单、领料单缺失,劳务采购未能提供劳务费用明细,未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等。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36个月内不受理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4月21日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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