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规范建设管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涉及的水利、农业农村、林草、乡村振兴等相关行业项目,执行其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省级水利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牵头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编制相关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程序审批实施。强化投资计划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涉及的项目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及时组织验收并完善档案资料。
(十一)加强建后管护。完善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机制,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持续发挥效益。支持有条件地区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或引入社会资本管理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鼓励项目区群众优先参与管护。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相关部门要将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纳入本行业相关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水利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作,明确任务分工,加强政策集成,形成工作合力。县级水利部门要向县级党委和政府做好汇报,牵头编制建设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重点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十三)加大支持力度。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将利用现有投资渠道加大相关项目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资金,争取将生态清洁小流域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积极利用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县级可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资金,用于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十四)引导社会投入。各地要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社会资本投入机制,用好耕地占补平衡、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等产权激励政策。积极推行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建设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护。进一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让更多项目区群众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十五)强化考核评估。水利部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纳入河湖长制工作督查激励、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示范作用明显的生态清洁小流域,择优命名为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省级有关部门也要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纳入相关工作考核评估范围,做好考核评估结果应用,对推进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地方进行通报表扬。
(十六)做好宣传推广。各地要积极探索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模式,做好建设效果监测,及时掌握水土流失动态变化状况,科学评价建设成效。加强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边坡生态防护、高效水土保持植物选育与种植配置、生活污水处理等实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深入宣传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加强成功案例推介,示范带动整体提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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