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5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通知,就《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0日。
该导则旨在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
工业园区现行排放标准特点
据统计,截至2023年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有省 级及以上工业园区2962家(化工园区近600家),其中国家级518家、省级2444家;数量 较多的三个省份依次为山东、河北、江苏;数量较少的省份依次为青海、西藏、海南。相比于2022年,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增加了118家。
随着我国工业集聚化发展和第三方治污专业水平提升,工业废水经预处理后排入下游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的间接排放模式已成为我国工业废水的主要排放方式。
但目前针对工业园区尚未单独制订排放标准,大部分工业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规定,工业园区废水水质与城镇生活污水水质差异较大,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水平存在执行GB18918的要求不够全面和不尽合理的情况。
从目前工业园区执行的排放标准来看,主要有四种情况:
对于综合型工业园区和大部分主导产业型工业园区,主要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基本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对于单一行业型工业园区,执行国家或地方的行业排放标准,如《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 —201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对于个别省份的主导产业型工业园区,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如《四川省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202 —2024);
有的省份未区分工业园区类型,统一以地方标准对其水污染物排放提出控制要求,如《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和江苏省《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
工业废水处理亟需相应排放标准的制定
工业园区废水行业性结构特征以及复合性特征明显。具体表现为,不同行业的污水差别较大,各个行业都有其显著特点;工业园区产业结构复杂,有的园区有多个产业发展方向,即使只有一个产业方向,但产品细分领域多,使用的原料、辅料和工艺又各有差别,使所产生污水的物理化学性质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污水中污染物种类多、浓度高,且各企业排水规律不均衡,水质水量波动大。
从国家层面看,近年我国已经发布了电子、农药排放标准,啤酒、白酒、柠檬酸、淀粉、酵母等排放标准修改单均提出标准也适用于单一行业型的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从地方层面看,重庆市、四川省针对化工园区专门制订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天津、江苏等地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均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仅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规定,区域内向水环境直接排放的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也按本标准执行,按此规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适用于该标准。此外,部分流域标准和行业标准适用于工业园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如广东省《电镀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DB44/1597—2015)、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 —2016)。
标准编制组表示,目前亟需优化和加强工业园区的进水和排水管控。现有工业园区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普遍存在污染物控制项目不全,环境风险隐患较高的问题。由于工业废水浓度、成分复杂、难降解污染物占一定比例,且不同时间排放情况变化较大,其与生活污水存在较大差别,因此执行GB18918 的排放浓度限值存在一定的不匹配性。因此,应根据工业废水的水质和处理工艺、受纳水体的质量要求和实测数据及经济成本分析等,综合确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浓度限值。
工业园区特别是专业化园区进水排放控制要求需要进一步优化。一方面,为了保障园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应当严格对有干扰或穿透效应的进水污染物进行管控,防止通过污水处理厂稀释排放或影响污水厂运行,为此应识别进水管控的各类污染物;另一方面,对于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工艺能够有效去除的污染物,应发挥其规模效益,最大程度地减少碳排放、降低成本、节约土地和提高管理水平,对此可在满足环境效益的前提下,允许协商间接排放。因此,有必要适时出台工业园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更好地指导此类标准制修订,需制订相应的标准。
标准制定重点关注实施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根据地方水环境功能目标和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受纳水体进行分区,区分重点控制区域、一般控制区域等分别规定差异化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体现分区管理的思路。
标准编制组介绍,目前,工业园区基本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不能满足行业特征污染物管控的需要,标准将进一步推动地方开展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加强特征污染物的管控。同时,标准提出增加综合毒性指标,加强监测监管等要求,可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进一步保护水生态安全及公众健康。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标准提出根据污染物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类型分类确定允许协商间接排放限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自行处理废水的压力,无需新增废水治理设施,降低了废水处理成本,同时可减少下游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碳源投入,有利于发挥分类分质集中处理的专业优势和规模效益。对于单一行业型工业园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与现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衔接一致,对于其他类型工业园区,考虑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实际情况、水污染物排放水平等因素,并最终采用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确定排放限值,确保标准限值合理可行,避免不必要的技术改造与经济成本投入。
针对标准的制定,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提交建议,相关文件可在生态环境部官网“意见征集”栏目查阅。
意见反馈渠道设双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卢延娜(电话010-84926073,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邮箱luyn@craes.org.cn);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凌小涵(电话010-65645467,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箱sslysc@mee.gov.cn)。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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