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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施行《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保护通告》

时间:2006-04-01 01:01

来源:环保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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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政府近日就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发出通告。该通告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通告》对重要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把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保护工作纳入计划,积极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加强管理,保护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的安全。

《通告》明确规定,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旅游、游泳;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通告》提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在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务院通告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通告的或者地方通告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通告》强调,对破坏饮用水源的要追究责任。规定水工程及相关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毁坏。禁止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取土、采石、开塘挖井、修厕、建筑房屋、临时搭盖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污染、水工程损坏,事故责任者必须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排除危害或减少危害,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

《通告》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责任,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水源和破坏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对违反通告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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