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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成本不能漫天说 详解水成本计算法

时间:2006-11-13 09:57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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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限定8项支出不能纳入水价成本 水务员工工资不得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1.2倍

  水价上涨是和老百姓直接相关的,都说目前的水价低于成本,但水的成本怎么个算法呢?今天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的组成内容,规定企业的人均工资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同时,业务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计入成本。

  办法规定,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支出包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缴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等;明显超出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和财务费用。营业费用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以及专设销售机构(供水所)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等。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计入成本的人员工资和业务招待费进行了限定。企业的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该部分的3%。

编辑:史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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