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山东南水北调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将实施

时间:2006-12-02 12:22

来源:中国水网

评论(

山东新闻网讯(记者 马琨 通讯员 屠艳萍)12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针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对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的特殊要求,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范了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为保障南水北调调水水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条例》的最大亮点是突破性地引入生态补偿机制。为保证调水水质,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实行了较其他地区更高的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沿线区域政府承担了更重的治污任务,治理成本加大;同时,沿线区域的相关企业、湖区渔民和农民承担了更为严格的水污染防治责任,其经济利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沿线区域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要求给予适当支持和补偿的呼声很高。《条例》在考虑沿线区域对南水北调工程水污染防治的实际付出和有益贡献基础上,并从兼顾公平的原则出发,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该规定对于维护沿线区域的社会稳定和当地政府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经验与做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一是将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总结的“治、用、保” 并举的小流域污染控制策略作为《条例》立法原则之一,贯穿于整个内容之中;二是突出了规划在保障水质中的统领地位,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整体推进;三是要求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和应急体系建设,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和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四是规定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停批制度,调动了地方政府保障水质的积极性;五是加大了对重污染单位的治理力度,在不能确保水质的情况下,可以责令其停产、停止运行甚至拆除、迁移;六是增设了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处罚,弥补了对沿线区域最大污染因素规范的缺位。

  《条例》还突出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首先,强化了政府职责,要求沿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废物的资源化与无害化利用水平,减少废物排放,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其次,要求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充分利用闲置荒地及废弃河道,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工程,最大限度的实行水资源的区域内循环,减少污水排放;再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中可以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分类拣选和回收利用;最后,根据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要求煤炭、矿山、冶炼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使用的企业,应当建设相应的截蓄回用设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要求,将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三级保护区,明确了各级保护区相应的不同政策措施。特别要求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除建设必要的水利、供水、航运和保护水源的项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等比较严格的措施规定,突出了对核心保护区的保护。

  《条例》还加强了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管。据了解,在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中,大部分不能确保做到满负荷运行,有的甚至不运行。为规范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并防止污水处理厂以设施改造或者技术检修为由超标排放污水,《条例》要求,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设施改造或者技术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厂不得超标排放污水。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条例》规定了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谢晓慧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