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理顺水价结构,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供水的使用效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供水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市物价局、市建委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提高市区供水价格。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市物价局、市建委相关负责人。
一、这次市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
这次市区供水价格调整,是将市区供水平均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13调至1.33元,每立方米调高0.20元。具体到各类水价,调幅不一:
1、居民生活用水由每立方米0.95元调至1.05元,每立方米调高0.10元;
2、工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0调至1.35元,每立方米调高0.15元;
3、行政事业用水由每立方米1.20调至1.70元,每立方米调高0.50元;
4、经营服务用水由每立方米1.60调至2.00元,每立方米调高0.40元。
5、特种用水由每立方米1.98调至2.80元,每立方米调高0.82元。
按照这次市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供水价格调整后,原宣州区物价局2000年规定的每户每月加收一度表损的政策取消;城市低保家庭仍执行市政府宣政[2004]8号规定,每月免收4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费。
二、这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必要性?
这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从政策上讲,是资源价格改革的一部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要求,各地要加快城市水价改革的步伐,尽快理顺供水价格,逐步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科学、完善的水价机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城市水价调整方案,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的供求情况适时调整。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计价格[2001]1702号)要求:“价格改革一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二是充分体现供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应该说,从国家的水价改革政策上看,理顺供水价格,逐步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是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水价改革的趋势。
从市区供水现状看,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也势在必行。
一是制水成本逐年钢性上扬,已造成企业亏损。制水成本上扬这里有管理因素,但电费上涨、资产增加、工资调整也是制水成本增加的主要因素。由于市区自来水从水阳江取水,取水距离远,需通过二次加压,取水及制水电耗比较大,再加上国家先后多次调整电价,致使每立方米供水电耗从2002年以来0.29元上升到现在的0.38元,增加支出0.09元。另外企业改制资产重估增值,工资及附加费按政策规定逐年钢性提高,这些都使制水成本上升。安徽同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认定原供水公司2005年经营已发生亏损。
二是原供水公司自我积累能力较差,资本生产性投入明显偏低,积累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宣城是个县改市城市、城市规模小,经济和公共设施基础都比较差,而原供水公司又由于在保本微利的价格政策下,长期以来自我积累能力一直较差,投入不足所积累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鳌峰水厂已越来越不适应城市的发展,供水能力日趋紧张;取水口加压站高压配电开关柜严重老化(已于2007年元月完成改造,总投资70多万元);旧城区管网布局不合理,供水管径偏小,老化;水质化验设备及工艺未达到建设部规定标准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迫在眉睫,而改造企业就要有积累。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价格不足以弥补简单再生产的或需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价格部门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调整价格,以有利于促进供水事业的持续发展。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合理收益是,净资产利润率8-10%,我市调整以后的收益率仍低于改水平。
因此,从政策和现状看,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是必须的和必要的。
三、市区供水价格调整后的,与周边城市相比处于什么水平?
由于自然条件主要是水资源条件的不同,各城市供水成本不一,价格也不一。调整前我市市区供水价格低于周边城市,调整后我们也低于周边城市,这主要是目前我市未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全省其他省辖市都开征了。剔除污水处理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我们和周边城市基本相当。居民生活用水:宣城,调整前0.95元,调整后1.05元。周边城市(不含污水处理费)现行价格:芜湖1.05元(2006.3调整)、马鞍山1.10元(2004.4调整),池州0.95元(2002.3调整)。池州水价调整工作也在准备。
四、市物价局、市建委在保证这次调整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上做了哪些工作?是否充分征求和听取用户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城市供水价格属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其价格管理权限省物价局授权市人民政府,并且属于《安徽省价格听证目录》范围。鉴此,这次水价调整,从申请方申请,到评审方评审,到审核方审核,到听证代表产生和听证会的召开以及相关公示要求,我们都严格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安徽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保证了这次调整价格行为的合法性。
为确保这次调整价格行为的客观性,市水务有限公司2006年3月11日书面提出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申请后,市物价局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要求具备评审资质条件的会计事务所对其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了评审。2006年6月市物价局又依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对申请报告和评审报告进行了审核,调整了电费支出、工资支出、招待费支出等。借此需要说明的是,审核中,对市水务有限公司提出2006年新增固定资产和对低保家庭每月减免4立方米水费支出以及取消的每户每月加收一度表损政策减少的收入,认定成本时未考虑,要求企业应从加强管理角度来消化。
这次水价调整,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市物价局、市建委在听证会前召开了座谈会和在宣城物价网上征求了意见。7月7日市物价局召开了有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8个单位代表和市民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就市水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调价方案,征求了相关单位和市民意见。11月22日又召开了有市委、市政府、市消协等14单位和团体参加的座谈会,就修改后调价方案再次征求意见。11月16日市物价局在宣城物价网面向社会征求了意见。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11月24日市物价局、市建委在宣城宾馆召开了“宣城市城市供水价格听证会”,就市水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调价方案和座谈会产生的两套方案,一并提交听证代表,就其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论证。听证会议参会正式听证代表24人,其中消费者代表7人,会议邀请了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代表及各新闻媒体记者列席会议,宣城电视台对此进行了公开报道。这次调价方案最后确定,采用了各方代表以下意见:
1、调价幅度不宜过大。
2、制定新的供水价格时应适当拉开各类用水价格,具体调整幅度上,居民小一点,其它用水大一点。
3、将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与工业用水分开,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促进机关节约用水。
4、城市供水价格调整,要考虑城市低保家庭利益。
五、调价后小区用户水费如何执行。答;已实行“一户一表”改造的用户,严格执行调价后的政策。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小区用户水费也应执行调价后的政策,目前,此类小区在执行水费政策上,存在各种问题,这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其他城市也存在,解决问题的途经是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我们要求宣城水务有限公司加快“一户一表”改造,希望市民予以配合。最后需要说的是,新的宣城水务有限公司运行后,我们已要求公司,在积极配合原公司改制,维持基本稳定的同时,狠抓安全生产和技术改造,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快三水厂建设,要提高水质,改善服务,加强管理,降耗增效,为宣城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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