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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鄂湘:水污染案应全归海事法院审理

时间:2007-03-14 11:04

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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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3日电(记者梅军 通讯员李明)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万鄂湘13日建议,修改现行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统一由武汉、上海、北海等全国十个海事法院按现行管辖范围审理所有的水污染一审案件。他介绍,根据现行法规,海事法院只能管辖海洋和沿海内河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不包括未通航的河流和内陆湖泊。比如,黄、淮、辽河等重要跨省市河流,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湖泊发生的水污染案件就不属海事法院管辖范畴。而地方普通法院不是管不了就是不愿管。

  其实,由海事法院来管辖所有水污染案件有很多优势:海事法院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海事法院法官具有审理海上污染案件的经验,能够高质量地审理水域污染案件。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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