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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严查水污染 未建污水处理厂禁开工

时间:2007-07-20 09:08

来源: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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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省环保局、发改委、工商局、司法厅、国家电力监管委等8部门,将采取重点检查饮用水源地项目等3项措施严惩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将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进行严查,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重点检查饮用水源地项目,对2000年以来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不达标的昆明柴河水库、水可水库、文山盘龙河、宣威偏桥水库等水源地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同时,重点整治主要河流(包括出境跨界河流)、湖泊、水库沿岸化工企业和采选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

  其次,未建污水处理厂园区项目禁止开工,尤其对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对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园区建设项目一律停产;对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并责令入网企业限产限排。重点检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靖煤化工工业区、禄丰工业区、红河工业区和兰坪工业区。

  第三,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加大追究力度。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作出通报。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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