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实施后,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它是一部切实可行的法律。它在过去的几年中为我国的水污染防治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大,水污染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在清,新账已欠的局面。
目前,水资源在世界上越来越短缺,人们对水资源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现在,旧法律中很多条文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不能更加切实有效的做到水污染防治。为适应环保的新情况,形势发展的需要,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旧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环保局起草了新法的修正案。为保证新法的效力,中央通过各种途径征集修订案的意见,以便于更加完善此法律。
中国环境商会作为市政公用事业中水行业中的一个服务性的组织,它为《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条款征集在企业、学者之间作了很多努力。在法律维权工作组的会议中,专门组织水行业中的知名企业参与其中,还把一些在水行业内的知名律师都邀请到会场,共同探讨新法修订案中的优劣,并把他们对新法律的看法和建议收集整理成文。商会将把报告呈交到相关部门,为完善新法作出努力。
在会上,来自金州集团、首创股份、中环水务、中法水务,天津创业环保等各大企业法律部门的工作人员给予了很多建议和看法。几名业内的律师也针对新法的某些条款指出了自己的疑问和想法。另外,中咨律师事务所的童新潮律师把新法的优劣分析推向了高潮,并从一个专业人士的角度提升了探讨会的内容和节奏。
为此,清华大学还专门把新旧法律一一对比,新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对水污染治理都非常必要,也是必须的。新法增加了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更多的相关条款,这部分的变动很大。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5条、以及第27条到31条均为新增条款,都是这几道监督管理的内容。另外,改动明显的还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在防止地表水污染方面,第46条、第51条至53条都为新增加条款;其次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上,全部为新增加内容;最后在法律责任方面,第66条至68条、第72条至74条、第79条之82条都是新加内容,此外,在法律责任部分的其他内容也都做了较大的改动。
童律师指出在新法中,很多添加的新内容都是值得肯定的,很多内容与旧法相比,更加详细,明确。但是他表示这些立法还是没有逃脱中国立法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部门立法。他说这些立法都是各部门在自己的执法范围内立法,他们根据自己的职责来规范,只能是有利于这一个部门的执法,对其它并不是如此。
首先,他指出新法的目的的局限性。在新法的目的中,没有体现出我国以人为本、和谐科学发展等观念。他说该法的目的还应该高些,要达到以人为本的高度,才更有利于立法、执法等。
其次就是环保局的责任和义务问题。新法体现出了很多环保局的权利,但是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大家在新法中看不到。他强调说环保局的责任重大,国家把环保局改部也不为过,并且也是应该加强的。但是在法律中,需要有法律的平衡点。
另外一点就是对违反者的惩罚上。他认为新法的惩罚还是太低,不足以弥补违法者的过错。在新法中,罚得最多也就是100来万。童律师说这不过是十几万美元的问题,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她们不在乎这点钱。
与会代表还提到了联合利华的环境污染问题,在报道方面都到了中央级的重要新闻中,最后他们的罚款也不过10万块而已。“这些还太少,这些钱可能是联合利华1个小时内,也许1分钟就能赚回来的。”与会代表说道。
童律师指出环境的破坏成本却很高,几十年才能弥补的缺口。很多江河湖泊被破坏后,几十年的治理才有转机。例如英国的泰晤士河、日本的琵琶湖等,而我国的淮河等目前还在治理后再污染的状况中。
他说法律要是能够提高上限的话,首先要从环保开始。还说在坚持以人为本的情况下,法律法则以几百万为基点都是可以的。因为在破坏环境的补偿中要涉及到对人的赔偿和对环境的补偿等两方面问题。
在座的企业内的法律部门工作人员都颔首赞同他的看法,并一起讨论了新法律中对企业来说有疑问的部门。他们认为在具体条款中,前后矛盾,不衔接的地方还有不少。
通过大家的探讨,他们一致认为新法还需要更多的实施条例来补充。在最后的总结中,环境商会的秘书长傅涛还分享了与其他人的讨论结果,他们发现还有更多的细节需要弄明白。例如在费用上还有概念不清楚的地方,城市地方责任问题上还有含糊不清的问题等。
(中国水网 杜会娇)
编辑:杜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