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网讯,12月9日,得利满与棕榈岛水务公司签订了总价值达8亿美元的DBO(设计-建设-运营)合同。此合同旨在为迪拜的株海拉(Jumeirah)棕榈岛开发项目设计、建造和运营一个污水处理及回用水厂,包括污水收集和处理水到方圆40公里范围的配水系统的安装和运营,运营期为10年。中国水网记者就此采访了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博士,他对DBO模式建设污水处理项目大加赞赏,认为这应该是污水处理的主流模式。他介绍说,DBO模式的特点是由政府投资,但是设计、建设、运营都交给专业公司来做,避免了单纯由政府一手把持所导致的效率低下、权力寻租等种种弊端,这种模式的合同期限一般为5-10年。在发达国家中,此种模式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比较流行。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里,对DBO形式也有提及,遗憾的是,并未得到充分重视及大力推广。
傅涛说,DBO形式适合于政府投资的新建污水厂,政府确定建设规划和投资来源之后,通过竞争机制选择一个统一的设计者、建设者和试运行者,澳门污水处理就成功地采用了这种方式。澳门污水项目试运行期一般为3年,加上2年建设期,一共5年的合同。政府通过招标选择DBO的实施者,被选者需要具有丰富的技术能力、建设能力和运行能力,标的是建设的投资和运营的费用。投资和服务费均来源于政府财政收入(澳门污水处理不向公众收费)。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显著的:由于企业不需承担投资责任,因此竞争产生的服务价格低;政府监管的核心在于准入环节的企业选择,不用进行过程的经济监管,因此监管十分简单。面对中国目前污水领域大量的国债投资,DBO模式无疑是最佳选择。另外,他认为,如果能够让政府有足够畅通的融资渠道,也将有助于这种模式的推行。
得利满之所以能够以DBO模式获得阿拉伯的大额合同,就是因为其专业能力。
以下为该项目的详细报道。
签约照片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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