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并明确严惩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成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最后一部法律。最终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92条,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在最终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中,新增加了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据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有些渔业养殖者盲目扩大养殖规模,养殖密度过大或者不合理投放饵料,导致水体富营养化,严重污染水环境。针对这个问题,水污染防治法做了上述规定。
修改前《水污染防治法》对水产养殖污染控制,采用“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表述,实际中难以执行。
此外,《水污染防治法》还明确严惩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
编辑:武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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