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在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为重点的环保专项行动中,针对重点湖泊流域污染集中整治工作做了详细部署。期间,将通过“高限处罚”、停产整治、关闭取缔等措施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企业。
此次环保专项行动中,云南成立了由顾朝曦副省长为组长、省环保局、发改委等九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云南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联合下发了《云南省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据悉,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对下一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其中,对环境保护的重点城镇,要以整治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总量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要在2007年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工业排污口取缔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工业排污口进行全面清查,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环保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这次整治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划,明确规定了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屡查屡犯的企业要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要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和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要一律关闭取缔;对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要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停止审批“三湖”流域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同时,将加强日常监察,防止藻类大面积爆发。尤其要加大滇池、洱海等九湖流域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等排放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企业的整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对入湖支流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限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的监督检查力度;要制定周密的水环境保护预警和应急方案,在蓝藻爆发前期及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威胁时,采取必要的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确保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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