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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惠及污水处理行业 审批过程“有点烦”

时间:2009-01-22 14:4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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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网消息,去年,国务院确定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第九条明确:2009年开始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累计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开展,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此次税改承担了“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任务。增值税转型可以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能够惠及大多数行业,而具体到污水处理行业及垃圾发电行业来说,好消息不止一个。

去年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下简称通知),对现行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通知中规定,对销售再生水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此处的再生水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同时,对于污水处理行业来说,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第三条明确“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此处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这样的规定对于污水处理企业来说,无疑是值得欢欣鼓舞的。

对于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从1月1日起执行,从该通知实行之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的有关规定即告废止。

其实,国家的一贯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是“普照”污水处理行业的,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 规定,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此次的通知也是秉承以往的文件精神。

但是,根据中国水网记者的了解,去年发布的这个对污水行业税收优惠的通知,在给污水处理企业带来喜悦的同时,也带来一些烦恼。据北京市水务局的一名官员介绍,在税收优惠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一年需要三次审批,国家发改委一次,北京市地方上两次。这个年底出台的优惠措施,污水处理企业若要报批已经赶不上上半年的审批,这正是:优惠的条件摆在那里,配套措施却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位官员建议说,针对污水处理厂的税收优惠,其实不必要按批量集中时间审查,就拿北京市来说,污水处理厂也就几个,各种合同文件等也都非常清晰,完全可以简化程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享受该通知规定的销售再生水、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的优惠时,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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