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52号国务院令,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已于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而成,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条例》共六章65条,分别为总则、旱灾预防、抗旱减灾、灾后恢复、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指出,抗旱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相衔接:编制抗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干旱规律和特点、可供水资源量和抗旱能力以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的需求。
干旱主要由于降水减少和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其中由于工程问题导致的干旱可以通过各种措施来避免。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干旱缺水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资源的分配、调度和保护工作,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集雨设施。
此外,在节水方面,《条例》也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扶持研发、使用抗旱节水机械和装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支持旱作地区修建抗旱设施,发展旱作节水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水型社会。
《条例》还规定,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采取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四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提前通知有关部门。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当启动国家防汛抗旱预案,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抗旱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除采取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时的应对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五措施。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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