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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表在农村供水中的实践

时间:2009-04-27 11:34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作者:武义县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叶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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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表在农村供水中的实践

在全省(指浙江省,下同)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进程中,众多县级供水企业面临着服务职能重新定位的问题,即原先单纯为城市用户转向为城乡用户提供供水服务。由于各供水企业之间存在着认识差别,加上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农村供水模式也形式多样。在此,结合我县农村供水的实际,从服务主体本身和被服务对象的角度,探讨县级供水企业在农村供水中实行一户一表的必要性。

一、 依法经营的要求

2005年12月2日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在99年版的基础上做了修订,增加了第31条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并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而第20条有关产权分界的管理规定却与今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出现了法律“打架”现象,从法律的严密性来讲对同一行为不应该出现如此对立的规定。当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政府还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不管最终相关部门协调的结果是否有利于供水企业,自身都应加强忧患意识的建立,做到未雨绸缪,把这种立法倾向视作对供水工作的一种促进。纵观城市供水企业在一户一表问题上走过的历程,每个供水企业都深有感触,从完全限制到收费开户,再到免费开户,直到现在的贴钱改造。尽管在早期或多或少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原始资本积累,但供水企业始终无法摆脱被动滞后的局面。因此,我们不希望这种历程在农村供水的实施中“重演”。事实上,2000年10月29日修订后实施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简称《消法实施办法》)已经从更高层次、更大范围、更远眼光,规定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所指消费者即包括实行物业管理、总表计量的城市住宅小区用户,也包括实行总表计量的农村自来水用户。只要是我们供水企业的用户,就是消费者,就得享受同样的权利,这一点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供水、供电、管道供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家庭住户的计量装置计量收费。虽然不同城市有不同程度的时间宽限,但也只是一种宽限。由此可见,从法律的层面已经规定了农村供水结算方式只能是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这与新实施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是相一致的。其附则第44条还规定,乡(镇)村供水,用水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 广大农民的愿望

农村供水的发展历程刚刚起步,绝大多数城市供水企业都将面临或已经面临这个新课题,我省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千万农民饮水工程”宏伟战略的相继实施,供水企业担负着相应繁重的任务,因为它是解决农民安全饮水问题的排头兵,利用城市供水企业有着其他乡镇供水企业不可比拟的硬件、人才和管理资源,作为农村居民来讲,不管距离远近,条件好坏都日思夜盼想用上和城市居民一样的放心水。但是也有部分村民心存顾虑和想法。他们有顾虑,是因为缺少了解,不清楚一吨水究竟有多少分量,甚至拿它跟一斤油比较价格。有的家里安装了自来水,却不敢启用,这正是很多地方农村用户出现“0”吨现象的原因之一。他们有想法是因为很多村庄有过自来水,却因为水费分摊的问题,几毛钱的水价变成了几元,最终因经费欠缺导致供水设施年久失修而无法供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交流的日益频繁,农村居民的消费观念也随之改变,也向往着分享城市发达的各种基础设施,得到一样的服务。交通、供电、通信、广电行业已经走在了前面。尤其是供电部门在五年前全面完成一户一表的农村电网改造,为供水一户一表创造了代扣代缴水费的条件。去年全省行政村又实现了道路硬化的“庄康工程”。供水部门再也不能“等闲视之”了,尽管有相当一部门供水企业还确实存在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难题,但是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声势浩大的攻势,全社会都在关注,供水企业不能无动于衷。目前的农村供水现状确实不容乐观,就拿我县来说,全县15个乡镇建有消毒设施的乡镇水厂仅有5座,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监测结果表明,管网末梢水质不能全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给安全供水留下隐患,当然这并非供水部门的责任。可就在我们眼皮底下的城乡结合部,也还有部分居民在吃“手摇井”的水,在这些自来水“空白区”,实施条件较为成熟,也有利于采取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结算方式。

三、 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供水企业在由城市供水向城乡供水的转变过程中,农村用户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我公司2002年前还是空白,如今农村用户已超过20000户,占到半壁江山,但在总的用水量上占得比例要小得多,对于庞大、分散的新用户群,在供水成本上要增加很多,特别是维修、养护、抄表、收费等服务成本,至少比城区高出一倍甚至数倍,短期内不能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单位供水成本的增加,并不能作为服务“缩水”,用户消费权利“打折”的理由,目前供水企业城区一户一表改造带来的用户急剧增加确实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但我们不能把这种压力转嫁到农村用户上面,更不能把“转嫁”的能力作为衡量管理水平的标准。有的地方在实行区域供水时,计量到乡、镇或者计量到村,采用趸售的方式将自来水“批发”给二级甚至三级供水单位。作为过渡的方案这种模式见效最快,同时可以给企业节省大量的管理成本,但这是暂时的。根据同网同价原则,即农村用户与城市用户执行同一水价,那么在供水企业与终端用户之间,中间环节越多,给各级供水单位带来的成本压力越大,按照经济学的解释,当一个企业内部交易成本高于社会平均成本时,企业就丧失了竞争力,就难发展。环节多了,成本居高不下,服务不能到位,处于中间环节的经营主体出现利益纷争,用户邻里之间经常出现水费纠纷。尽管有的供水企业在实行对乡、镇水厂并购时或建设之初签订过协议,但如果协议条款与法律规定冲突,那么再完善的协议在法律面前都会显得苍白无力。且随时间的推移,矛盾的积累,供水企业将重新面对用户的信任危机,将近几年来好不容易树立起来的良好企业形象付之东流,只是把矛盾从城区转移到农村,同时可能造成今后的重复建设。所以针对同样快速增长的农村用户,一定要用发展的眼光,建立起能够实现规范长效的服务网络体系,那就是农村供水的“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四、 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解决农村供水问题,省、市、县各级政府都把它作为民心工程来抓,以此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十一五”期间,我省要解决农村饮水工程人口比例达到90%以上。“十二五”期间,彻底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全面改善农民饮水条件。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有的政府领导是把它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把这种观点强加于供水部门,制定不切实际的目标,也不管是采用何种方式,只是以解决饮水的人口数量来衡量,不在乎具体实施的工程质量好坏,也不关心工程的具体实施者是谁。如此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往往使供水企业感到很为难,很被动。

我县在实施城网扩网进行农村供水的具体建设模式是政府和供水企业负担县城至各乡镇总管的建设,村负责村内的配水支管建设,农户负担水表和进户管的费用。对于供水总管由供水企业作为自建项目组织实施是没有问题的,关键是镇、村、农户出资的这部分管道安装工程谁去实施,施工质量如何保证,出户计量装置怎样选定。

现在工程发包都实行招投标制度,招投标制度本身是一种倡导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规则。但问题是很多乡镇、村把这种招投标手段当成实施的目的。程序合法的工程不一定是合格工程,同样要经过隐蔽工程的验收和通水试压等环节,而且供水工程涉及到一个使用年限的问题,竣工移交后,售后维护管理工作由供水企业承担。一味地强调市场手段的作用,容易出现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良莠不齐的情况,建设方则走入为招标而招标的误区。许多个体水暖器材的经营户打着总代理的招牌,找个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挂靠,并可以招摇入市投标。过分压价的结果,往往导致管径以小充大、材质以次充好、型号以低充高,工程完工,留下一点保证金(基本不要)溜之大吉。到了与市政管网接水的时候,乡镇出面,政府干预,搞得供水企业进退两难。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公司采取积极应对措施,主动地参与工程建设这个环节。利用现有的安装队伍,在经营理念上走品牌创建道路。坚持诚信经营,依靠过硬的质量和合理的价格争创诚信企业,下属安装公司连续6年被授予消费者信得过单位。以客户良好的口碑化解消费者对我们垄断行业的偏见,同时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对社会队伍承建的反面典型工程案例进行曝光。通过创建一项项精品工程、放心工程来改变乡镇领导的认识,克服“重建轻管”的思想。因为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乡镇处于主导地位(包括建设资金的补助),使他们深感到我们承建的工程尽管造价相对高一点,但物有所值,后顾之忧少。而且透明度高,主要材料价格按政府采购价,以微利多销的价格,赢得客户信赖,在实施农村供水工程的五年多时间里,安装公司几乎承建了所有村的村网工程,产值连年翻番。加之好的工程本身能产生广告效应,在每个村实施前,乡镇组织村干部到已实施的村庄进行现场考察了解,眼见为实。这样乡镇、村干部之间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认识,即委托供水企业实施,工程决算全部通过中介机构审核,利于村民监督,该做法得到了纪检监察部门的认可。

对于个别执意要让社会队伍承建的村庄,本着对村民负责的态度,则与主管部门、政府沟通,把好接水关。制定接水时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材料的质量,其中包括要求对方提供产品符合国标的证明材料,管材、管件种类的委托抽检检测性能评价测试报告,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有效报告,以及达到B级计量标准的水表强制检测报告。退一步讲,我们何尝不欢迎社会队伍参与工程的建设,让农民享受到“价廉物美”的实惠。但是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唯利是图的价值取向,根本无法保证售后服务,为今后的安全正常供水埋下了隐患,甚至让供水企业去承担整改费用。

五、 结束语

党和政府已经把城乡一体化作为战略决策来实施,农村的各项事业一定会得到长足发展。这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目的是要建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推进机制,其实质是要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农村不是一无是处,农民也不再一贫如洗,那里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和谐的朴实民风。城乡一体化实施的过程,就是一个城乡地域之间诸要素优化结合、资源重新配置、协调发展的过程。

农村供水作为一项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政府部门是势在必得。供水企业应转变观念,审时度势,牢固坚持城乡“等值化”的原则,不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供水方式最终造成被动局面的是供水企业自身。《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期限越来越近,实行阶梯性水价的呼声越来越高。如果说城区供水按总表计量是长期历史原因造成的,还有人理解,那么农村供水“一户一表”就是摆在我们眼前的现实问题,无法回避,也是供水企业在目前转型阶段必须破解的难题,否则有悖科学发展。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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