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网讯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锦州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2日锦州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3月22日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该《办法》适用于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办法》规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计量设施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损坏的,按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水量。
《办法》还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公用事业、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见,并按规定举行听证后,经市政府同意,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编辑:姚森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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