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城市水业战略论坛”现场报道,在今日下午召开的会议中,童新朝律师以律师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水务改革的利弊得失,以及四种传统水务企业的改革模式。
童律师指出,沈阳水务集团法律结构层次清晰,股权结构上属国有独资。便于政府监管,能最大程度的妥善解决原有职工的安置,能最大程度上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是一个经过改制的传统模式。但是他完全垄断了本地市场,需要制度来保障防止垄断损害市场经济和公众利益。
而深圳水务集团属盒子公司,在股权比例上仍旧保留国有大股东的地位,这样的法律结构设计无疑为政府监管和公众利益保障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是一种比较缓进且妥善的方案。但他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说在供水、污水处理签约的主体缺位、错位和越位,协议中的部分义务和责任很难完成等。
更多的关于童律师对于4月3日下午4家传统水务企业改革的利弊得失分析,敬请关注中国水网的后续会议专题报道。(中国水网)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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