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是永恒变化的,当年出台时针对性、指导性非常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简称02标准,下同)也在面临修订了。
据中国水网了解,02标准在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中起到了很大作用,可以说,这是一个恰逢其时的标准:标准实施的时间正好与我国污水处理事业非常规大发展的时间重合。可以从数据中看出这一点:在“九五”末,2000年左右的时候,我国只有400多座污水处理厂;到2005年的时候,有791座污水处理厂;从2005年到现在,官方数据统计有2114座污水处理厂,即有1200座污水处理厂诞生于“十一五”期间,在建的还有1500多个,估计今年年底会有300-500座污水处理厂建成。
02标准的实施大大推动了产业进步,比如,这个标准提出了对病原体的控制,因此使得污水处理紫外消毒市场大大发展,目前,我国城市污水领域紫外的应用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另外,在一级A达标中,过滤技术及各种深度处理技术也得到了促进。这个标准还体现了超前性,为我国在环保方面的一些重大行动做了技术准备,比如,太湖蓝藻事件发生以后,业内提出对污水处理厂进行一级A的提标改造,就是基于此标准。另外,国家“十一五”期间,把COD纳入了总量控制考核。
通过8年的实践,02标准发挥了恰当的作用,现在到了结合现实发展进行修订以适应新的变化的时候。受国家环境保护部委托,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王凯军教授正领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修订工作,同时,他也是02标准制定的首席专家。近日,他在一个行业会议上,针对标准相关的达标判断问题、污泥问题等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标准修编的基本考虑。以下内容由中国水网记者根据王凯军教授发言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核。
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首先,02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曾发出通知,要求重点流域实行一级A排放标准,随后因为通知不具备法规性,又发布修改单。而事实上,“一级A”最初的设计本意是作为回用的一个平台,不是作为排放标准。制定标准时,考虑的是作为回用的平台,所以对悬浮物、氮磷的设定,不是作为排放标准来提的,这就带来了一些问题。
其次,当时02标准中首次提出了污泥问题。不过,只制定了污泥的稳定性指标,而对污泥处理的细则没有提出来。现在可以看出,我国污水处理行业污泥增长量很大,但是缺乏相对应的措施。另外,随着污泥堆肥厂、焚烧厂等的涌现,以及这个过程中,引起的煤的混烧问题、水泥的掺烧问题等,02标准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已经不适应新的要求。
第三,“十一五”实现了大量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后,主要的污水处理战线就到了县城和建制镇,对这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标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四,是标准达标判断问题。这里有保证率,或者概率的问题。实际上,合理制定标准,涉及到日平均、周平均、月平均,这是一个科学的问题。02标准对此的处理比较简单。
第五,最近提出的公共污水处理厂问题。现在有一种观点,要把工业废水,包括开发区的一些污水处理厂,也纳入到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标准中来。如果按这个思路来说,下一步更加复杂。
最后,标准本身的科学问题。比如悬浮物的指标,一级A下,悬浮物的标准是10mg/L,这是否合适?现在很多污水处理厂上了膜技术,对氮、磷、COD基本没有去除,仅仅是针对10mg/L的悬浮物。同时,像滤布滤池、转盘过滤器等,投资也比较昂贵,主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悬浮物。另外还有氮磷和地表水的关系问题等,这都是科学性的问题。
标准修编的基本考虑
第一,从框架上讲,标准有独特的编制形式,框架将保持不变。但是,术语的定义涉及到公共污水处理厂的问题,这是比较大的问题,有必要专题讨论。是否把开发区的污水纳入到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中?从公共性来讲,它是符合要求的,但是,由于它涉及到工业废水,所以地方财政上基本上没有予以支持,在国债上也没有支持。
第二,从控制项目上来看,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基本控制项目包括COD和BOD等等,这是常规的;选择性控制项目,是想让地方根据地方工业的结构和地方水环境的特点来提出自己的选择性控制项目,主要是考虑有毒、有害物质,重金属等这些因素。对于特殊敏感区,比如北京,污水排放提出了要达到四类水标准,最近昆明也提出要达到四类水的标准才能保证水环境。所以,会列一类关于深度处理技术的标准,比一级A还要严格。这是一个构思。
第三,关于修编还有些初步的想法,即相关一级A标准中的一些技术关键问题,比如:特殊深度处理的限值问题,三级处理村镇污水处理问题,一级A悬浮物限值是否放宽问题,对总氮指标是否予以调整或者在不同的温度期间予以调整的问题。
第四,关于大气污染物,保留了原来常见的恶臭的控制指标,同时,有必要增加污泥堆肥车间的臭味控制标准,因为对从业人员的保护还是有必要的。另外,还要增加单独焚烧和混烧的大气排放标准。从焚烧来讲,如果垃圾和污泥混合焚烧,可以在垃圾标准里涵盖这个问题,污泥和水泥窑混合焚烧的话,建议在水泥窑处理危险废物标准里捎带把污泥的提一下。
第五,下一步的焦点,是污泥与煤混烧的排放标准问题,有以下几个问题考虑:
不能因为污泥的焚烧救活一些国家政策明令要淘汰的小火电;污泥的焚烧标准控制重点应该是重金属;另外,增加了混烧装置以后,应该实行更严格的标准,不能稀释排放,即使排放达到标准也要在污染物的消减上有所作为。对尘灰会做出更严格的要求,还有二噁英的问题,欧盟是使用加权平均的方式来处理,修编中初步的想法是采用比较严格的标准。二氧化硫也拟采用比较严格的标准。
第六,污泥处理方面保留稳定化的指标,同时增加污泥的计量和污泥稳定化的测定方法的研究,同时对污泥农业利用的限值进行微调,增加污泥重金属污染物的适用量,和一次性最大适用量的标准限值。还有就是增加污泥稳定量的指标,消化考核,堆肥考核,延时曝气考核,都将有明确的标准,并且标准要有可实施性。
编辑:姚森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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