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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流域及重点区域实施“十个禁止”

时间:2010-09-29 09:13

来源:环保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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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城市生态资源和生态基础,保护和改善滇池流域及重点区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营造宜人气候,提高城市竞争力,打造森林式、环保型、园林化、可持续发展的高原湖滨特色生态城市,昆明市委、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将在昆明城乡开发建设工作中,对滇池流域及重点区域山体植被和水域进一步加强保护,全面实施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烧砖、毁林、开垦、放牧、填河、围湖、擅采地下水等“十个禁止”措施。

  “十个禁止”措施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市委第116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16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并经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9月26日,昆明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关于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全面实施“十个禁止”工作的新闻发布会,向参会的14个市、县(区)人民政府、五大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正式通报“十个禁止”工作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内容。

  “十个禁止”工作的区域范围

  据昆明市副市长王道兴介绍,相比之前进行的滇池流域及重点区域山体植被和水域保护措施,此次实施的“十个禁止”措施更为全面和系统,而且区域范围也扩大至2.1万平方公里。具体如下:

  (一)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

  (二)本市除滇池流域以外的昆明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城市面山范围;

  (三)本市滇池流域以外各县(市、区)城镇规划区及城市面山范围;

  (四)市域内各城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

  (五)市域内各河流、湖泊、水库的水体保护区及其面山;

  (六)高等级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重要交通干线(昆曲、昆玉、昆楚、昆石、昆武高等级公路和成昆、贵昆、南昆铁路等)周边面山视线范围。

  “十个禁止”工作主要内容

  (一)在规定的禁采区范围内一律不得再设置新的经营性“挖砂、采石、取土、烧砖”企业,禁止新开垦耕地的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烧砖”工作,最终实现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禁止“挖砂、采石、取土、烧砖”的目标。

  (二)严禁在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放牧家畜(禽),对已实行禁养的要进行彻底清查,发现复养情况的,依法依规坚决取缔。

  (三)禁止填河、围湖。已经填埋的河道应当坚决实施清退,清退实施前,已经填埋的不得在现有的基础上加高,加宽地面,不得改变土地利用属性,不得转作他用。对擅自围垦、填湖、围湖造地、随意占用湖泊岸线及湖滨带等侵占或缩小水体保护区的行为,在湖泊、水库及城镇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或者改建与水体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在湖泊、水库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以及在水体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和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已经围垦或占用的,应当有计划地实施清退;清退实施前,已经填埋的,不得在现有的基础上加高、加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属性、不得转作他用。

  (四)严禁违法开采地下水及新开凿取水井。进一步加强对取水井及取水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凿取水井的行为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域范围内供水满足要求的取水井实施封停。

  (五)禁止毁林,乱砍、乱伐,就砍伐、占用林地、加强林带、林地管护、古树的保护提出具体办法措施,并付诸实施。

  加大执法力度,做到令行禁止

  针对此次“十个禁止”措施的实施,昆明市、县(区)、实行实体化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查处违反“十个禁止”的违法行为,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对违法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实行“一次违法,永久退出市场”的制裁措施。环保、水务、滇管、供水、电力主管部门可采取停止生产性供水、供电,不予办理供水、供电手续等措施;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补办规划、土地相关手续;未取得规划、土地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营业执照等手续。

  从会上获知,目前,市政府已对“十个禁止”的工作进行了安排布置,各相关县市区已积极启动实施。

编辑:姚森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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