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商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从管理职责、资金使用、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监督检查等六个方面,对各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
《细则》明确要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工作,对项目资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实行地方财政结算(支付)中心统一负责核算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分项目进行核算,项目法人应指定专人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辅助登记管理。
《细则》强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法人应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要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大额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细则》指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工程阶段结算必须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遵循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程序。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条款要求提交预付款保函(或保证金)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法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细则》要求,项目法人要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控制项目支出,不得突破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严禁超概(预)算支出;要严格控制管理性费用支出,不得支付非法收费、摊派等支出;项目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应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
《细则》强调,项目法人应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以及有关人员的资产管理职责,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与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工程验收后,项目法人要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确保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时入账,防止资产流失;项目法人应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细则》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制度,采取不定期或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细则》还要求项目法人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审计、检查、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对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力度,提升基建财务管理水平,规范中小河流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李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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