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污水收费的实施情况
论文类型 | 基础研究 | 发表日期 | 1999-09-01 |
来源 | 21世纪中国城市水管理国际研讨会 | ||
作者 | 佚名 | ||
摘要 | 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 北海是广西省的一座新兴旅游城市,靠着得大独厚的优越地理位置及良好的投资环境,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的建设迅猛发展,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不断扩大,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部分工业污水向大海排放,造成近海 ... |
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
北海是广西省的一座新兴旅游城市,靠着得大独厚的优越地理位置及良好的投资环境,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的建设迅猛发展,城市人口和用地规模不断扩大,环境污染特别是水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部分工业污水向大海排放,造成近海海域特别是北岸沿海一带的严重污染,阻碍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早在一九九一年我市就开始进行治理城市污水方面的研究,并完成了北海城市污水深海处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及其环境影响的评价和北海排水工程的规划。一九九六年开始进行污水处理厂建设,实施征收污水处理费。
1. 实施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依据
为贯彻《水污染防治法》,完善北海市的城市基础设施,保护北海沿海海域的环境,北海市红坎污水处理厂经国家计委计投资[1996]2503号文批准动工建设。该项目为一级污水处理,分期建设,一期规模日处理污水20万立方米。为了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建设和运转,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以北政报[1995]73号文,报请自治区物价局同意(关于北海市征收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我市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实施征收污水处理费(北政函[1996]12号文)。
2. 污水费收取范围、对象及标准
凡在北海市(不含合浦)范围的工商企业、交通、旅游、服务及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学校、人民团体、驻军部队、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农渔民等所有自来水的用水户。按实用水每立方米0.12元征收污水处理费。此价是按建设期定价,污水处理厂运营后,再接运营期成本核准收费标准。
3. 污水费的征收及资金管理使用
我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是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统一代收,市自来水公司按污水费总额收取5%的代收手续费。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一九九八年五月,市人民政府[1998]29号文规定是:凡预算外资金收入按一定的比例拔付给收费单位使用。因此,70%污水处理费用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30%由市财政截留调剂使用,从一九九六年四月起至一九九九年五月止,我市累计征收污水处理费约989.8万元,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上为689.8万元。
4. 目前状况
现行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立方米自来水收0.12元,是作为建设资金筹措中地方配套的一个补充。因此,比测算的成本价偏低,是不能满足建成运营需要的。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分析测算,按日处理20万立方米污水(满负荷运转)每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与污水处理厂每年经营成本基本持平(即保本运营)的情况下,折合每立方米自来水收0.40元才能满足需要,此费用将用于支付污水处理厂的运转动力费、人员工资福利、设备折旧和修理、建设资金的摊销及贷款的还本付息。然而,按现在的实际投资和实际可处理污水量估算(近三年市区供水量仅为10万立方米,折合污水量8万立方米),则污水处理厂保本运营需按每立方米自来水0.45元标准征收。
另外,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能及时筹措到位,污水处理厂不能按原定计划投产运营。为了加快建设和保证运营后的正常运作,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就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但还未得以落实。
5. 存在问题
由于我市实施征收污水处理费起步较晚,有关污水处理费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尚未很完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及监督还未规范化,收费标准偏低,有关部门对实施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要性认识宣传不够,从而制约着我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投入。
6. 建议
征收污水处理费是建立污水处理良性运行机制和资金保障。国家和各级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领导与重视,制定出相应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与法规,使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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