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多层商住楼消防问题的探讨
论文类型 | 技术与工程 | 发表日期 | 2000-11-01 |
来源 | 第四届全国给水排水青年学术年会 | ||
作者 | 武文鼎 | ||
摘要 | 天水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武文鼎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 |
天水市建筑勘察设计院
武文鼎
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通过上述两本规范规定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应按多层建筑设置防火消防措施。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综合楼应按高层建筑设置防火消防措施。这里面就有一个值得争议和探讨的问题。
作为专业设计人员,我们经常能见到这样一些建筑:建筑总层数为八层或九层 ,底部一、二层或一~三层为商店或商场,上部为单元式住宅,这类建筑在做消防工艺设计时会出现建筑定性问题,如将其定为综合楼,由于总高度超过24m,则其消防工艺设计应按照《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如将其定为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商住楼,则其消防工艺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
由于两种规范标准相差较大,因而执行两种规范时,在工艺设计上也有较大的差别。
首先,室内消防用水量相差悬殊。(见下表)
根据上表,布置消火栓、消防立管时有很大不同,相应的消防管管径、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也不相同,在确定室内消防水箱容积时,根据10分钟消防用水量,七~九层住宅楼应为3m3,二类高层综合楼(小于50m)为12m3,还有它们的消防充实水柱也不同。
其次,《高规》第7.6.3条规定: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而《建规》第8.7.1条第五项规定,每层面积超过3000m2的百货商场、展览大厅才设 自动喷木灭火系统。
由上述比较可见,由于对建筑物的定性不同,相应的在进行消防工艺设计时也有较大的区别。
那么,这些工程在进行消防工艺设计时,到底应按照那个标准呢?下面就这个问题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首先,如果将其定为多层住宅楼,这样对于上部住宅部分可以满足其消防要求,但对于底部商业服务网点来说将无法满足其消防要求;如将其定为二类高层综合楼,上部住宅及底部均能满足消防要求,但这样有时会造成过剩或浪费现象。
因此,在进行这些工程的消防工艺设计时,根据底部情况差异,建议按照下述意见进行 :
1、底部各层商店均为单间,且均有防火墙或其它防火分隔物分隔,单间面积均小于200m2,这时应将上部住宅部分按照多层住宅楼设计消防工艺,而将底部应按照多层综合楼进行消防设计。
2、底部各层均为大空间商场或其它公用活动大厅,其中有可燃物品,此时应按二类高层综合楼进行消防设计,上部住宅也应按照着普通高层住宅楼进行。
3、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这样来考虑上述两种情况,对于第1种情况时,每层面积超过3000m2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否则可不设置。对于第2种情况时,每层面积超过1000m2或底部各层(不包括上部住宅部分)总面积超过3000m2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否则可以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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