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BOT项目相关的基本概念
论文类型 | 政策与市场 | 发表日期 | 2002-09-01 |
来源 | 《中国建设报/中国水业》第16期 | ||
作者 | 佚名 | ||
摘要 | 大岳咨询有限公司 在讨论基础设施投融资时,人们总要谈到BOT,BOT已经成为基础设施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人们对BOT概念的理解不同,探讨和实施BOT的效率非常低,而且经常引起误解。经常与BOT概念混淆的有“准BOT”(这是作者暂时定义的概念)和法人招标,除此之外在基础设施融资领域还经常会见到PPP、TOT ... |
大岳咨询有限公司
在讨论基础设施投融资时,人们总要谈到BOT,BOT已经成为基础设施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人们对BOT概念的理解不同,探讨和实施BOT的效率非常低,而且经常引起误解。经常与BOT概念混淆的有“准BOT”(这是作者暂时定义的概念)和法人招标,除此之外在基础设施融资领域还经常会见到PPP、TOT等概念,这里介绍一下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顺便说一句,对这些概念的解释是根据大岳咨询公司在项目实践中对这些概念的理解进行的,可能有些内容需要商榷。
1 BOT
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
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
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由于BOT项目具有有效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收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2 准BOT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委托国内机构投资建设了很多“BOT”项目。从本质上讲,这些“BOT”项目都不是国际融资领域里所说的BOT项目,因为这些项目都只有建设-运营-移交的过程,而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我建议将这种方式“准BOT”。这种区分将有助于业内的沟通和交流(尤其是国际交流),提高BOT项目的运作效率。
我们可以认为这种“准BOT”比BOT有较大的外延,或者说包括了BOT方式。客观地讲,准BOT是一种创新,比较适合国情。为了安排有限追索权,使BOT项目的前期费用较高,只有规模较大的项目才适合做BOT。准BOT回避了有限追索权问题,简化了项目结构,适合中小项目的融资。而且,多数国内银行没有有限追索融资的经验和规定,实施准BOT方式是目前国内资本市场条件下的选择之一。
由于准BOT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有时项目贷款就是股东贷款,因此项目贷款需要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限制了股东为其它项目融资的能力。
3 法人招标
法人招标是近年流传很广的概念,其含义有待明确。一般来说,法人招标是指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法人(即股东)。如果BOT项目或准BOT项目的项目公司的股东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的,那么这种项目也叫做法人招标。法人招标不限于BOT招标和准BOT招标,在很多情况下对法人招标选定的股东并不特别规定项目期限,不需要在项目期末移交项目设施,它只是基础设施产业化的重要工具之一。
法人招标把招标方式引入融资活动,是把市场机制引进了融资领域。招标的结果将使市场化后公共产品的价格降低,使城市居民受益。招标还可以增加融资过程的透明度,避免融资活动中的道德问题。法人招标将成为大型公共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
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法人招标,规模较小的项目在融资时可以通过议标方式引进市场机制,这样可以节约前期费用。当然,议标无法到达使公共产品价格最低的目的。从理论上讲,是招标还是议标应该比较时间节约和前期费用节约(包括投标人前期费用节约)与公共产品价格增加的水平,哪种方式对政府有利就选择哪种方式。
4 PPP
PPP是英文Private-Public-Project的缩写,是指政府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作完成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满足城市对基础设施的需求。很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如果不进行整合,不具有投资价值,很难利用私人资本建设。PPP方式将这些不具有商业投资价值的项目商业化,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私人机构将可以收回投资并赚取利润,同时政府为项目付出的代价最小。
在发达国家PPP的应用范围很广泛,即可以用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如水厂、电厂),也可以用于很多非盈利设施的建设(如监狱、学校等)。北京正在准备通过法人招标方式建设六个奥运场馆,我们认为PPP是一种极好的方式。奥运场馆很难靠自身平衡资金,需要政府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投入,以使项目可以商业运作。同样,北京正准备大规模建设城市铁路,PPP同样是最有效的方式。
PPP方式的优点在于将市场机制引进了基础设施的投融资。不是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都是可以商业化的,应该说大多数基础设施是不能商业化的。政府不能认为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等于政府全部退出投资领域,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将不得不继续向基础设施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政府来说,在PPP项目中的投入要小于传统方式的投入,两者之间的差值是政府采用PPP方式的收益。
5 转让经营权
国内一般称出售现有基础设施为转让经营权,或称TOT。实际上,在这一领域有很多概念非常模糊,不仅如此,在法律上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因此,国内多数实践中的TOT项目都缺少规范性和合法性。
很多地方政府在转让经营权时都不希望转让产权,也就是说转让后政府仍然是项目设施的所有者。如果在TOT项目中,基础设施的产权没有转移,那么经营权受让人得到的是什么呢?可能有两种,一种是租赁权,一种是委托经营权,相应的财务和法律处理是有差别的。
我建议严格区分TOT和委托经营的区别,可以把伴随产权转移的“转让经营权”叫TOT。TOT是基础设施企业购并的方式之一,在TOT项目中投资人也需要使用财务杠杆,在融资时可以采用项目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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