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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思考

论文类型 基础研究 发表日期 2002-12-01
来源 《福建给排水》2002年第6期
作者 王志飞
关键词 水价 改革
摘要 目前城市水价改革相继在全国各地进行,探讨了城市水价改革的必然性,城市水价改革的思路。

王志飞(北海工程设计院)

  摘 要:目前城市水价改革相继在全国各地进行,探讨了城市水价改革的必然性,城市水价改革的思路。
  关键词:水价 改革

1 我国城市水价改革的必然性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居民对自来水水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随着水资源污染日益严重,城市自来水厂以及城市管网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更新很少,只能穷于应付日趋增长的用水量需求,水资源的匮乏以及供排水行业的长期亏损,自来水不断出现“黄水”“混浊水”的现象,供排水自来水水质和水量越来越难以满足广大居民的要求,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我国水价形成机制不顺,长期水价与水的价值严重不符,制约了城市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水价改革势在必行,几十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提供的福利水不能再喝了。
  水价中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水资源费、工程水价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应体现以下内容:国家对水资源拥有产权,水企业开发利用水资源是国家水资源产权中使用权的转让;区域水资源的稀缺性;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间接费,包括水文检测、水源地保护及相关的科技投入费用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等。对城市水资源而言,水资源费正是协调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的一个价格杠杆,通过征收合理的地下水资源费,一方面可以促使供水企业尽量开发利用地表水资源,从而可以缓解一些地下水过渡开采的目的,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实现。从其具体用途来看,它包括对水资源耗费的补尝;对水生态影响的补尝;为加强对短缺水资源的保护,促进技术开发,还应包括促进节水、保护水资源和海水淡化技术的投入。目前各地已经开始征收水资源费,但征收水资源费太低,无法达到合理利用水资源的目的。
  工程水价指供水企业实现原水到用户水所需要的输水、制水、配水费用。随着水源污染的日趋严重以及城市用水量的越来越大,自来水厂中的水处理设施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需要更新换代,但低廉的水价只能够维持水厂的日常水处理费用,无从顾及供水管道及设备的更新换代,大多数供水管道已使用了数十年之久,损坏极为严重,出现了城市供水中的停水、自来水水质下降的趋势。
  污水处理费是指建设城市污水收集、处理所需要的费用,在水价中包含污水处理费体现了城市供水的环境效益。发达国家的水价中都包含污水处理的费用,而且污水处理费要高于自来水的费用。我国在水价中主要考虑净水处理的费用,对污水处理费的补偿不足,近年来也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但征收标准很低,不足以维持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很多污水厂由于没有运行经费而闲置,大量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或者污水处理厂只运行简单的一级物理处理,达不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由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都变成政府的包袱,各地都不大积极建设城市污水厂。
  目前过低的水价造成城市自来水的大量被浪费,同时也使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运行艰难,城市管网老化,跑冒滴漏严重,城市自来水水质下降,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居民,城市供水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目前全国各地相继都在进行城市水价改革,城市水价的正确改革,对保证我国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提高广大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 我国水价改革思路

  由于城市供水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在进行水价改革中,要根据城市供水行业的特点,慎重的进行。城市供水是一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城市供水价格要符合水的价值,城市水价要有利于供水企业成本的回收。政府应当组织技术、经济、劳动、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对其现实成本和费用进行经济技术分析与评价。根据企业实际和阶段性发展的可能,具体核定
自来水生产、销售、供水服务等环节的劳动力、动力、材料、资金、费用的消耗与占用及产销差率、管网漏失率等必要合理的指标,据以认定企业在限定阶段的目标成本或必要的合理成本,以次作为核定水价的依据,必要时成立专门的水价评定机构,确定城市供水合理的成本,防止由于非正常性经营如人员失控等造成的供水成本的上升。水价要以成本为依据,在补偿成本的基础上有合理的利润。政府要适度给企业一定的价格变动空间,实现城市供水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使供水企业即不以盈利为国的,又避免陷入经营困境,供水企业获得一定的利润率,能够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通过不断的技术更新,为广大居民提供更优质的自来水。城市供水企业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城市水资源的开发和自来水生产供应,满足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需求。企业如果要依靠自身能力实现这样的社会效益目标,保证供水服务的稳定可靠,依靠城市规划增加供水能力,完成自我发展,就必须创造足够的利润和资金积累,追求必要的经济效益。城市供水企业是为城市和居民提供用水服务的公共行业,它的宗旨应当是“以尽可能少的水资源开采量,尽可能少的资产和劳动力占用,最低的成本费用,最大限度的满足城市用水及其发展需求。”而不能以赢利最大化为目的。供水企业的利润率水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用水需求的增长速度、城市供水设施开发建设规划项目投资预期、城市企业员工的一般公益水平和居民收人状况等因素。同时根据政府对供水企业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投资责任,选择不同的净资产利润率档次,让供
水企业自行运营和发展。
  城市供水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因为水是满足人们日常基本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在需求上具有不可替代性,在消费上具有一定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关系国计民生,对于经营这类具有公益性质商品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应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供水的设施,如供水管道的铺设等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应由政府部门提供,其费用来自于财政预算,尤其是来来自于对用水单位收取的税费。减轻供水企业税赋,对其提高自我发展的投资能力是一种支持和扶植,降低赋税在水价构成中的份量,从而降低对水价调整到位的幅度,有利于解决水价与社会居民承受能力的矛盾,对合地水价的形成乃至转换供水企业经营机制,最终实现自我良性发展循环,都是一种有力的推进。由于水介具有公益产品的性质,在制定水价时,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尤其对于贫困居民,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可实行阶梯式水价,对于保证低收人阶层的最基本生存条件的水量实行低水价,超过基本量的用水,实行用水越多.水价越高,培养广大居民的节水意识,以实现城市供水的社会效益,要保证社会稳定以及广大居民对城市供水的满意情况。
  城市供水也是一种稀缺资源性商品。城市供水的稀缺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总体看,由于人们过度开采和利用,可利用的水资源正日益减少;由于水资源具有稀缺性,囚此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供给带有一定程度的垄断性。城市供水的经营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特点,市场难以自动形成合理的均衡价格。如果政府不进行干预,取得垄断地位的厂商就会在利益的驱动下限制供给量,任意提高价格以谋取超额利润,城市供水做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是不应出现这种情况的,因此城市供水应由政府实行水价管制,在具体管理体制上,水价管理权限应集中在省级价格管理部门,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全省、市、县水价;市、县价格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县以及其以下城镇的供水价格进行管理和调控,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经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审定。必要时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对水价制定和调整要征求供水企业、社会各界意见,保证水价形成的科学、民主、公开、公正。供水价格调整的法规化、制度化可以为水价调整提供法律依据和基础,是水价改革最重要保证手段之一。
  城市用水具有较大的需求弹性的特点和兼顾公平与效率,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可考虑实行差异水价:(1)实行季节水价,用水高峰季节实行比平时高的水价,不仅能减轻供水企业负担,而且对社会来讲也是一个巨大的节约,可以缓解供水高峰季节用水难的状况,抑制浪费用水,(2)不同用水性质实行不同水价,生活用水,目前考虑社会及政治因素,实行保本微利,工业用水,由于用户用水可以增加产品的高附加值,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商业用水,由于商业用水户劳动可以带来更高的收益。因此,对以上两类企业应收取相对的高价水费;(3)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基本价格是核定基本用量限度内的价格,并在分类价格的基础上制定递增价格,即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实行阶梯式水价,有利于节约用水,对工业用水实行容量水价,超过容量水价的部分实行计量水价:(4)实行分质论价,对优质水、成品水、循环水实行不同定价,达到节约优质水,鼓励中水和循环水消费的目的。

3 结语

  通过水价改革,形成正确的水价形成机制,使供水企业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促进城市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为广大居民提供优质的自来水,实现城市供水行业的经济效益、杜会效益,而最终受益的仍将是广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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