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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报告

论文类型 基础研究 发表日期 2003-10-01
来源 《中国建设报/中国水业》第44期
作者 许光明
摘要 许光明 全国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最高的城市为常州市、苏州市,均为每立方米水1.15元,已达到完全成本水平。 年份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

许光明

全国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最高的城市为常州市、苏州市,均为每立方米水1.15元,已达到完全成本水平。 年份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征收额(万元) 1654 2347 2671 3359 4845 9000

  编者按:

  收费与城市污水处理业的发展和市场化进程关系密切。

  1999年,我国正式实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据建设部统计,至2002年,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660个城市中有325个征收了污水处理费。
  虽然污水处理费收费额逐年增加,收缴率稳定增长,但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远未完善,主要表现在收费困难,收费标准低,开征城市面小等。
  全国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最高的城市为苏州市、常州市,均为每立方米水1.15元,已达到完全成本水平。这与该二市政府领导的认识水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民的承受能力和消费观念有关,也与实际操作者的精心操作密切相连。本文作者系常州市排水管理处副处长,对常州市污水处理收费情况的叙述可谓句句不落空,值得有关方面参考。   

常州市污水处理和收费发展历程

  常州市污水处理事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发展在90年代。1981年即建成了配套小区建设的第一座城市污水处理厂——清潭污水处理厂(0.5万吨/日),之后又陆续建成了丽华(0.5万吨/日,二级)、二环、西新桥三座污水处理厂,这几座污水处理厂建成后都由当时的市政养护管理处负责运行管理,运行费用财政局从城市维护费拨款。1985年针对少数企业(巾被总厂、第五毛纺厂等)污水需处理,以及清潭、丽华两座二级污水处理厂未满负荷的状况,经市环保局和建委同意,与工厂协商并签订协议,将这些企业的污水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企业承担了部分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及污水处理运行费。上世纪80年代这一经历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政府和开发商都确定了在开发住宅小区时,必须同步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观念。
  2.采用了完全分流制的排水体制,有较高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有一定的超前性。
  3.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虽是政府拨款,但接纳工业废水体现了城市污水走集中处理道路的思想,而且这过程的操作不是政府行为,而是污水运行单位和企业平等协商的一种市场行为。
  进入90年代,为适应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常州市污水治理一期工程的需要,1992年成立了常州市排水公司和常州市排水管理处,实行二块牌子,一套班子。排水管理处成立后首先考虑的第一件大事是通过法规建设来明确排水处职责和收费标准。在上级主管部门市建委的大力支持下,常州市排水处调研起草了《常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经市财政局、物价局、环保局、法制局等审查通过后,市政府以82号文件颁发了该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我处的职能是: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收费五位一体。当时收取的费用有三项,即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每吨污水800元或每建筑平方米面积10~80元);污水处理费(0.3元/m3,沿袭以前的做法);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0.1元/m3自来水)。
  收费政策和标准有了,如何收入帐,特别是污水处理厂建设费当时很难为大家所接受,必须有强硬措施。在建委的支持下,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同其它基础设施费一起征收。常州市排水处专门派人进驻联合收费办公室,作用有两个:一是保证足额收到费,二是了解并审查有关排水工程及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并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总的说来,上述费用收取情况都比较理想。1998年根据国家三部委的文件,“三费合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从1998年的0.25元/m3、1999年的0.3元/m3、2000年的0.55元/m3到2002年4月的1.15元/m3,3~4年时间内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基本达到保本并略有盈利的水平(是按省物价局统一的测算方法测算的,考虑了常州市排水处今后五年内工程建设、运行、管理费用)。征收方式按文件的规定:使用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自备水源及超标污水处理由我们自己收费所收取。   

收费政策的研究出台是发展污水处理事业的根本保证

  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成熟,设备也不很复杂,关键是要有钱发展污水处理事业,扩大规模和覆盖面,提高污水处理率,而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又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提高奠定了现实的基础。我处成立以来一直重视收费政策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付诸实施。1992年在出台《常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时,省物价局规定污水处理厂建设费800元/m3,我们根据这一原则,测算出了单位建筑面积应承担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据此向物价局解释,由于合情、合理、合法,物价局接受了,大大拓宽了我们收费面。
  由于污水处理厂及其主要收集管道的建设资金在测算收费标准时都包含在污水处理厂建设费或污水处理费中,但污水收集支管的建设资金不包含在内,因而无资金来源,建设普遍滞后,而企业和开发商又急需这些支管道的现状,为保证公平竞争,我们制定了解决方案报市建设局,并召开开发商参加的座谈会,报市领导同意后,会议决定向各开发商收取污水支管道代建设工程款,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在污水接管、办理《施工许可证》或综合验收时收取征收力度大,收费效果理想。
  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根据国务院的产业政策中明确河道、河塘、沟渠是排水设施,在制定政策时积极争取,扩大了收费面。以后在制定收费政策时我们都主动积极地调研、参与制定方案,将我们自己的情况和想法反映到文件草案中,并和物价局相互交流,向物价局解释、汇报。汇报应做到有的放矢,涨跌适度、合理,正确处理好城市、企业、市民间的关系。另外,还应积极主动帮助物价局搞好听证会的各项准备工作,比如企业座谈会、听证会,我们尽量将了解污水处理情况的同志推荐给物价局,开会之前主动请这些同志参观城市污水处理厂,向他们介绍情况,争取理解。这些同志被安排的发言便对整个会议氛围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使听证会变成理解会、支持会,减轻物价部门的同志和领导的压力,保证收费政策的顺利出台。
  另外在建设部城建司的关心支持下,我们积极参与了亚行资助的适应今后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方向的收费政策研究。   

污水系统管理规范化、合法化是保证污水处理正常运行和收费的有效措施

  常州市在1993年出台的《城市排水管理办法》随着时间推移已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且其本身合法性随着入世也受到质疑。常州市是没有立法权的城市,为弥补法规的这一缺陷,我们积极探索,通过签订《委托污水处理合同》和《委托监测劳务合同》形式来规范企业和排水管理单位双方的行为。两合同是经我处收费、监测、管理等人员多次讨论后,请市政府法制局、环保局同志协助制定的格式合同。《委托污水处理合同》规定了受委托的条件、污水排放单位(甲方)和污水处理单位(乙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水量和水质标准,超浓度、超水量排放均须交纳超标、超量污水处理费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可停止其排放。并和乙方签订《委托监测劳务合同》作为签订《委托污水处理合同》接纳企业废水的前置条件。“劳务合同”规定城市排水监测站对入网单位污水抽检测的频次和费用(参照环境监测站收费标准)。
  上述两合同对入网单位的管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1998年“太湖流域零点行动”时我处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纳了18家全市排污大户(主要是纺织印染)的污水,由于时间仓促,经验不足,当时绝大多数企业都超标排放,通过我们1999年的检查、督促、收费,超标排放有了根本性的改变。我们每月不定期巡查、抽查一次,检测出超标准按合同收取超标违约金。
  通过检查、督促整改以及数额较大的违约金的收取,使用户感到达标排放在经济上是有益的、合理的,同时也可以避免行政处罚和遭到诉讼引起的索赔,从而保证了城市污水厂的正常运行。合同条款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制定和签订合同时不断将遇到的新问题和解决措施纳入合同中加以规范。比如1999年以前针对环保部门的罚款和我们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之和都小于企业自行处理后达标排放所需成本的情况,我们及时将超标违约金标准提高了一倍,并改进了计算公式,使用户感到排放浓度降低一点点,都有经济价值,增强了用户减少排污的内在动力,达到了用经济杠杆减污的目的。   

加强宣传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有作为才有地位,我们工作的成果是无形的也是最有说服力的宣传。我们要将收到的费用发展我们的事业,改善城市的水质污染作为我们工作的目标,这是取得社会和市民认同的最好办法,也是最好的宣传。我处成立以来一直自找压力,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展示自己的工作成果以取得社会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如提高我处职工人人都是窗口的形象意识;将污水处理厂出水内部考核标准定为一级排放标准;迅速提高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每年扩大服务范围的具体目标;制定对外承诺制度等。使我处在全市“三城同创”(即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得到了较高评价并获得加分,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表扬。多年来我们的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都能及时发挥效益,2001年底我们达到了20万吨/日的污水处理能力,从2001年底的日处理污水不到11万吨/日,现在处理16万吨/日,仅仅用了不到10个月的时间。明年我们将达20万吨/日,主要是我们开展大规模污水截流工程(雨、污合流),通过这一工作不但增加了污水处理费,而且将我们的工作延伸了每家每户,使他们感受到了我们的直接服务,在市民和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
  在宣传方面我们还做了以下几件事:
  (1)在调价政策出台后第一个月抄水表时,向居民发送《告用户书》,使每一个市民都了解污水处理费的调价原因和征收、使用情况。
  (2)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服务,包括:向用户提供排水工程或预处理工程的规范、设计、管理咨询服务,预处理有偿管理服务,污水处理和监测技术培训,为单位和居民提供成本价的管道疏通服务(在电视台和报纸上公开服务电话)等,我们的目标是社会和市民需要的任何排水方面的服务我们都提供,使排水事业跟市民、跟用户更贴心、政府更放心。   

确立市场经济理念,广辟污水处理的资金渠道

  我处除少数科室管理人员外,每一部门的职工都能成为从市场上挣钱养活自己,为向市场机制转轨作准备。收费所可提取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手续费或管理费,排水监测站可收取的委托检测劳务费,工程部可收取建设工程管理费、利润和承担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代甲方管理费,设施管理科向开发商收取污水支管道代建设工程款和技术咨询服务费,污水处理厂向工业企业提供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承包管理服务等等,这样做到各个部门有收入。   

加强收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

  收费工作每天都有新情况、新困难,领导重视,及时协调、指导非常必要。要运用各种手段协调各种力量进行围、追、堵、截。比如我市有的地区实行封闭管理,我们通过建设局对其多次协调,晓以利害,使他们也逐步认识到统一规划,管理、收费之必要,目前正在和我处就统一管理、统一规划、收费、建设、运行进行协商,即将达成协议。
  另外,针对收费工作的流动性、工作时间弹性大等特点,结合自身实际选派责任心强和能力强的同志从事这一工作,并制定有效的考核办法和管理措施。如对收费人员的工作建卡,收费数量、新增用户数量,追缴欠款额和奖金挂钩,这些措施实行后出现了收费人员主动要求增加收费单位和工作量的新局面。
  总之,收费工作极为重要,它既是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经费来源,也是我们为社会服务的体现。我们还将一如既往抓紧污水处理收费不放松,为我市水环境的根本好转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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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发展简况
  至2002年底,除西藏自治区外的30个省(区、市),全部实行了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共325个,占全国660个城市的49.2%,比2001年增加44个城市,增长7个百分点。除直辖市和西藏自治区外,收费面最高的是山东省,为91.7%,最低的为湖南省,为13.9%。收费城市主要集中在地级以上城市,实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地级以上城市189个,占收费城市总数的58.2%,占全国294个地级以上城市的64.3%;实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县级市增长较快,已达到136个,占收费城市总数的41.8%,占全国381个县级市的35.7%。
  2002年,实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报有数据的城市,居民生活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水0.1~1.15元,其中0.3元以下的城市112个,0.3~0.5元的城市80个,0.5~0.7元的城市17个,0.7元以上的城市10个。报有数据城市2002年执行的收费标准中,1999年以前确定的有92个城市,2000年确定的有54个城市,2001年确定的有37个城市,2002年确定的有38个。2002年共有25个城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标准,调整幅度在0.1~0.95元之间。多数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公共服务最高,工业次之,居民生活最低。
  报有数据的城市,1999年污水处理收费额为17.7亿元,2000年29.5亿元,2001年35.1亿元,2002年42.5亿元,年平均增长33.9%。2002年42.5亿元收费中,东部地区占74.6%(31.7亿元);中部地区占14.6%(6.2亿元);西部地区占10.8%(4.6亿元);地级以上城市在收费额中占96.3%,县级市只占3.7%。
  1999年我国污水处理费收缴率为56.8%,2000年59.7%,2001年64.6%,2002年68.2%。
  2002年,全国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325个城市中,有51个城市的收费性质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占15.7%。有33个城市污水处理费照章纳税,执行的税种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标准主要有3.3%、5.5%、6.6%几种,其中6.6%税率的占75.8%。有39.1%的城市委托收费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0.2~20%,其中1~5%占71%。个别城市实行定额手续费。(摘引自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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