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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招商项目咨询机构遴选之怪现象

论文类型 政策与市场 发表日期 2006-01-01
来源 中国水网
作者 陶镜卿
关键词 特许经营 咨询
摘要 特许经营招商项目咨询机构遴选之怪现象上海济邦咨询公司 陶镜卿  自2000年中国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进入全面发展阶段至今,在国家及相关部委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全国各地的市政公用招商引资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   然而在实际招商过程中,政府部门由于缺乏招商经验、对招商流程不熟悉、缺乏风险管理 ...

特许经营招商项目咨询机构遴选之怪现象

上海济邦咨询公司 陶镜卿

  自2000年中国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进入全面发展阶段至今,在国家及相关部委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全国各地的市政公用招商引资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
   然而在实际招商过程中,政府部门由于缺乏招商经验、对招商流程不熟悉、缺乏风险管理理念及手段等,导致走了不少弯路,有的甚至导致招商失败,因此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已经开始意识到咨询机构在招商中能够起到的重要作用,并且开始运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遴选咨询机构,这是令人欣喜的进步。
   但是,有些政府部门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认清市政公用特许经营招商与工程招投标之间的差异,在咨询机构的招标文件中提出了若干不合理要求,笔者将之称为“特许经营招商项目咨询机构遴选之怪现象”。下文将列举一二,以资讨论。

1、要求咨询机构须具有工程招投标甲级资质

  这是一项典型照搬工程招投标项目咨询机构遴选标准的要求,而且往往被定位为相对硬性的要求。
   诚然,市政公用特许经营招商在运作程序等方面与工程招投标有类似之处,但是两者在应用范围、选择对象,尤其在评审方法和项目复杂程度上都存在明显差异。虽然有越来越多的工程招投标咨询机构相继介入到特许经营项目的招商运作中来,但我们也看到其中一部分咨询机构仅仅依靠工程招标的那套方法、试图“一个本本走天下”,结果往往是令人失望的。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拥有丰富的工程招投标经验就一定能提供优质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项目咨询服务,把具有工程招投标甲级资质作为遴选咨询机构的门槛是不合理的。

2、要求咨询机构交纳履约保证金

  某些政府部门认为引入咨询机构以后,项目就应该能成功,如果不成功,咨询机构就应该负主要责任,进而要求咨询机构在投标时交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一旦招商失败就没收此保证金。
   这种做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给予咨询机构一定压力、增强其对项目的投入力量和执行力度,但是政府部门需要更全面地理解这项工作的内容和影响因素。市政公用特许经营项目公开招商选择投资者涉及技术、投融资、商务、法律等多方面交易条件和标准的设定,选择过程中存在着多种变化因素,其复杂性非一般工程招投标项目所能比拟,招商的成败取决于政府、咨询机构和投资者各方的配合以及各类外界因素的共同作用,因此设定“履约保证金”,将项目招商的风险完全交由咨询机构承担的做法是有欠公允的。

3、限期完成招商

  某些政府部门要求咨询机构在某个设定的时间段(如三个月)内完成全部招商工作,否则就视为违约。然而,他们并不了解市政公用特许经营项目招商需要经过前期的尽职调查以确定边界条件、设计交易结构和编制招商方案,中期要花费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编制系统的招商文件,而后期要完成发标、评标、谈判等一系列工作,直至最后双方正式签约招商才算完成,而这个过程至少需要半年时间,加之中途发生什么变故或有棘手的问题难以解决,时间将会更长。因此,政府在招商前单方面规定项目完成时间是没有意义的。

4、最低价中标

  在日益关注服务质量的今天,即使是工程招投标也不再主张唯最低价中标论。然而,在遴选市政公用特许经营项目咨询机构时,仍有某些政府部门出于节省资金或其他考虑,虽然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者就咨询服务做若干方面阐述,并承诺对投标文件做综合评审,而事实上却仍然把价格作为唯一或评分占比极高(有的高达70%)的评价因素,导致真正有咨询服务经验和实力的机构被拒之门外、恶意竞争低价投标者却得以中选。
   这样的做法无疑是为项目招商乃至未来实施埋下隐患,我们呼吁有关方面从规范市场、确保服务质量的角度加以重视,对此予以坚决抵制和纠正。
   2005年9月10日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其中明确规定在市政公用特许经营项目招商中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独立和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招标、评估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等。要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的评估制度”。这表明在充分肯定中介机构在招商中起到的积极作用的基础上,如何规范咨询市场、规范咨询机构的遴选机制已引起了国家部委的重视,相关方面的动态值得我们关注。


陶镜卿,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经济学、法学双学士。现供职于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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