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征收和使用水利灌溉补偿费和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的若干规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3-08-26 |
发文单位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厦府[1993]综271号 | ||
摘要 |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灌溉设施的建设,确保农业生产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按每亩550元交纳水利灌溉补偿费。 水利灌溉补偿费由市、县(区)、镇财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分别按100元、150元、50元、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