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2-01-31 |
发文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
文件号 | |||
摘要 | 1992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91)环法字第440号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2-01-31 |
发文单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
文件号 | |||
摘要 | 1992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国家环境保护局: 你局(91)环法字第440号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