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征收矿泉水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6-09-10 |
发文单位 | 地质矿产部 | ||
文件号 | 地函281号 | ||
摘要 | 湖南省地矿厅: 你厅《关于矿泉水酿造啤酒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矿管发〔1996〕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对矿泉水的界定,应以国家或省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鉴定后颁发的鉴定书为依据。 2.开采矿泉水应依法办理采矿登记,获得采矿权,并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6-09-10 |
发文单位 | 地质矿产部 | ||
文件号 | 地函281号 | ||
摘要 | 湖南省地矿厅: 你厅《关于矿泉水酿造啤酒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矿管发〔1996〕3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对矿泉水的界定,应以国家或省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评审组鉴定后颁发的鉴定书为依据。 2.开采矿泉水应依法办理采矿登记,获得采矿权,并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