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8-01-18 |
发文单位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 ||
摘要 |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1996年4月1日以粤府〔1996〕2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施行前已使用海域的,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海域使用证。” 2.第十二条修改为:“经批准使用的海域,无正当理由闲置或荒废满2年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8-01-18 |
发文单位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 ||
摘要 |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1996年4月1日以粤府〔1996〕27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施行前已使用海域的,须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按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海域使用证。” 2.第十二条修改为:“经批准使用的海域,无正当理由闲置或荒废满2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