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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

政策类型 其他政策 颁布日期 1997-11-2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文件号 新建法字[1996]7号
摘要 修改内容:1、删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修订为“……属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删除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还可给予停止供水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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