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8-01-18 |
发文单位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 ||
摘要 |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6月29日以粤府〔1995〕51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逾期不缴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者,除按规定缴交滞纳金外,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逾期1个月不缴交者,由供水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发 ... |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8-01-18 |
发文单位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文件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 ||
摘要 | 《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省政府1995年6月29日以粤府〔1995〕51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逾期不缴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者,除按规定缴交滞纳金外,还可按日根据应交金额的1%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逾期1个月不缴交者,由供水企业发出催缴通知书,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