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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政策类型 其他政策 颁布日期 1998-06-01
发文单位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文件号 环办[1998]98号
摘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南海市环保局1998年3月11日向我局提出《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南环字[1998]1号)。经研究,现就如何认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二款和第48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必须保持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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