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政策类型 | 其他政策 | 颁布日期 | 1998-06-01 |
发文单位 |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 ||
文件号 | 环办[1998]98号 | ||
摘要 |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南海市环保局1998年3月11日向我局提出《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南环字[1998]1号)。经研究,现就如何认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二款和第48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必须保持水 ... |